为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4起新区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案例一:邻市某公司以回收溶剂名义勾连新区一化工企业签订虚假协议,将300余吨医药中间体非法转移至邻市某地,因存量不断增多无法及时处置,遂将部分中间体非法倾倒,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部分倾倒物质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将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废弃的中间体及废弃产品列为危险废物。企业相关责任人、违法倾倒人等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启示:《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入刑,医药中间体在生产工艺中经常使用毒性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废物名录》也将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废弃中间体及废弃产品列为危险废物,企业应对废弃的中间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全过程管理台账,一旦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将受到法律严厉惩处。
案例二:某市不法商人勾连新区某催化剂生产企业以补贴运费形式将工业副产硫酸钠转移至某市非法倾倒未遂,被生态环境部门查获。经检测,副产硫酸钠浸出液重金属浓度超出毒性鉴别标准值,为危险废物,违法收集倾倒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启示:案例中涉事企业为催化剂生产企业,其副产品硫酸钠中会富集重金属,如非法倾倒,极有可能被鉴定为危险废物。特定行业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会产生工业副产品,工业副产品有具体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应对各自副产品进行检测鉴定,达到副产质量标准后,方可签订销售合同,并对采购方和运输方的资质、副产品的去向进行必要跟踪管理,确保副产品合法合规利用处置。
案例三:新区某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向污水处理厂。但该企业工作人员在排向污水处理厂管道中间的导淋阀处临时接一PP管,将部分不达标废水排至项目二期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行政拘留。
案例启示:该企业在处理生产废水的过程中,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废水直接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体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警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如果为了追求眼前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管,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四:巡查发现新区某农药生产企业周边异味明显,遂入企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产品包装区集气罩使用风速仪测量时显示风速为0m/s、废气处理设施沸石转轮加热温度不达标、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管道存在泄漏等问题。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启示:按照《大气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企业要日常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确保达到处置效果,否则轻则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重则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
上述通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反映出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主体责任履行严重缺失,存在侥幸心理触犯法律红线。企业要算好 “长远账”、“生态账”和“法律账”,不要贪图眼前利,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共同筑牢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屏障,为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生态保障。
来源 |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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