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广告法》管不住那些吹牛的车企?
文|清哲木
“1000万内最好SUV”——这句话,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读得懂。它用了“最好”,用了极限词,赤裸裸地踩在《广告法》的红线上。
《广告法》第九条写得明明白白: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不是什么晦涩的法律条文,这是白纸黑字、妇孺皆知的常识。连街边卖糖炒栗子的小贩写一句“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都被市场监管部门开出二十万元的罚单。一家小店铺,一个“最”字,二十万。
可到了某些车企这里,“1000万内最好”“500万内最好”“地球上最强悍”,一个比一个夸张,一个比一个嚣张。这些词从发布会上喊出来,从社交媒体上传出来,从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中涌出来。然后呢?然后什么事都没有。
法律是橡皮泥吗?大企业眼里有《广告法》吗?
事情的荒诞之处在于,车企的法务团队早已为这种“吹牛”设计好了一套完美的法律盾牌。这套逻辑的核心是:发布会上的口头发言不算“广告”。《广告法》管的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但是,这些话语哪一句不是通过媒介传到大众的耳里?
这套把戏,法律界看得懂,媒体看得懂,普通消费者也看得懂。但监管部门似乎看不懂——或者说,选择性看不懂。
别说什么“执法需要结合具体语境综合判定”。语境再复杂,“最好”就是“最好”,“最强”就是“最强”。市场监管总局自己发布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白纸黑字写着,这些都属于“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指南还强调,执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可现实是,小商贩说一个“最”字被罚二十万,大企业喊一百个“最”字安然无恙。
这不是执法,这是选择性执法。这是看人下菜碟。
更令人不齿的是,某些企业在发布会上肆无忌惮地吹牛,把“1000万内最好”喊成品牌标签、喊成网络热梗。可当网友拿这句话做调侃视频、说“1000万内最好的玩具”时,企业立刻翻脸,以“损害商誉”为由投诉下架。自己吹牛时可以无法无天,别人调侃时就要维护“商誉”——这种双标,既可笑,更可耻。
有人说,这只是营销手段,不必上纲上线。可问题是,法律面前不应该有“大而不能倒”的特权。今天放任车企用“最好”吹牛,明天就会有更多行业效仿。当吹牛成为行业通行证,当法律成为大企业的装饰品,受损的是市场秩序,是被误导的消费者,更是法律的尊严。
2026年发布的《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进一步明确,在引证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属于豁免情形。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也开始对汽车4S店的绝对化用语广告开出罚单。但这些零星的行动,与整个行业肆无忌惮的“吹牛文化”相比,远远不够。
法律不该是小贩的紧箍咒、大企业的遮羞布。“1000万内最好SUV”这句话,要么违法,所有人一视同仁;要么不违法,请给小贩把二十万退回来。执法者必须给公众一个交代,而不是任由大企业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横冲直撞,把《广告法》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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