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摘要

摘要

被告人徐某系某上市传媒公司下属子公司采购部负责人,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135万余元被刑事拘留。案件初期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若以诈骗罪论处,法定刑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全程介入、深度法律分析,案件罪名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在"数额巨大"量刑档次下,仍成功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当事人当庭释放。本文以承办律师第一人称视角,完整复盘该案从侦查到审判的全流程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础信息

一、案件基础信息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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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二、案情概要

二、案情概要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某上市传媒公司下属子公司采购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与某装饰装潢工程公司开展广告设备安装框架协议签订及安装价格确定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配偶银行账户转账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5万余元。2023年4月19日,徐某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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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

三、上海本地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

三、上海本地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上海商业腐败领域的高频罪名。上海作为长三角经济中心,企业采购、广告投放、工程发包等环节是该类犯罪的高发场景。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量刑尺度趋严。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量刑结构调整为三档(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无期),叠加常态化反腐态势,上海法院对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即进入"数额巨大"档次,基准刑通常在五年以上,缓刑适用率显著降低。

第二,缓刑适用"门槛+情节"双要件审查。 上海法院在"数额巨大"档次下适用缓刑,通常要求同时具备:全额退赃、取得受害单位书面谅解、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多项从宽情节。仅有退赃而未取得谅解,或仅有认罪认罚而未全额退赃的,缓刑可能性均较低。

第三,定性辩护空间存在但窗口有限。 实践中,部分案件初期可能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尤其当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方式收受财物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需要精细化论证。但定性辩护的窗口期集中在侦查阶段前期与审查起诉阶段,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变更罪名难度大幅增加。

四、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四、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一)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其构成要件为:

主体要件: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徐某系某上市传媒公司下属子公司采购部负责人,符合"公司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客观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徐某在采购供应商选择及价格确定环节拥有职务权限,收受供应商控制人通过其配偶账户转账的款项,并为供应商在框架协议签订及安装价格确定方面谋取利益,符合上述要件。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为谋取利益而给予的财物仍予以收受。

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洁管理制度。

(二)罪名量刑适用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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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本案涉案金额135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档次,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档次下争取缓刑,前提是将量刑压至三年(该档次法定最低刑),并同时满足缓刑适用条件——这在司法实践中难度极大。

(三)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定罪量刑标准重大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判决于2023年10月,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释〔2016〕9号标准。而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根本性调整。

法释〔2026〕6号第八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一规定取消了原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中的"二倍""五倍"倍数折算规则,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全面拉平,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

新旧标准对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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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就本案而言,135万余元在旧标准下属于"数额巨大"档次(刚超过100万元门槛),在新标准下同样属于"数额巨大"档次(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量刑档次未发生变化。但需注意,新标准下"数额巨大"的起点从100万元降至20万元,意味着135万元在新标准下已处于该档次的中高位区间,量刑基准刑可能更高。同时,新标准大幅降低了入罪门槛——过去6万元才入罪,如今3万元即可入罪,企业采购人员收受数万元回扣即可面临刑事追诉,法律风险显著增加。

上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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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案例

五、侦查搜集证据目录

五、侦查搜集证据目录

根据判决书载明,本案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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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六、律师辩护挑战与困境

六、律师辩护挑战与困境

接手该案后,我面临的挑战是多维度的,每一重困境都直接影响最终量刑走向。

困境一:初始罪名偏差带来的量刑预期落差。 徐某到案时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按上海诈骗罪标准,13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即便后续罪名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35万元仍属于"数额巨大"档次,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十年以上到三年缓刑,中间横亘着数个量刑档次的落差,每降一档都需要扎实的法律论证和证据支撑。

困境二:异地羁押带来的沟通成本。 徐某在北京市被抓获后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当事人从北京到上海,身处异地看守所,心理压力极大。我需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首次会见,建立信任关系,同时在当事人情绪最不稳定的阶段开展法律辅导,防止因恐慌或误解导致不利供述。

困境三:"数额巨大"档次下缓刑适用的极高难度。 135万元远超"数额巨大"100万元的入罪门槛,基准刑起点较高。在上海司法实践中,该金额区间的缓刑适用率本就不高,更何况当事人最初以诈骗罪被立案,案件已被标注了"重罪"标签。要让法院在"数额巨大"档次下判处法定最低刑三年并适用缓刑,需要在每一个量刑情节上做到极致。

困境四:退赃与谅解的双重压力。 135万余元的退赃金额对任何家庭都是巨大负担。退赃需要当事人亲属配合筹措资金,而取得受害单位书面谅解更需要与受害单位进行有效沟通。两者缺一不可——仅有退赃而无谅解,缓刑可能性大幅降低;仅有谅解而无退赃,法院也难以适用缓刑。时间紧迫,辩护人需要在审判阶段前同步推进两项工作。

七、柳向律师辩护策略

七、柳向律师辩护策略

面对上述困境,我制定了"定性纠偏—全流程辅导—量刑情节最大化—缓刑精准论证"四步递进式辩护策略。

第一步:侦查阶段定性纠偏——从诈骗罪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首次会见时,我敏锐地注意到案件的定性问题。徐某的行为本质是利用公司采购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贿赂,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罪。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徐某收受的款项来源于供应商,基于的是采购职务关系,不存在"骗取"行为。

我迅速整理法律意见,向侦查机关提交定性分析报告,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资金来源、权钱交易本质四个维度论证本案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诈骗罪。这一意见最终被采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罪名已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定性纠偏的意义不仅是量刑档次的降低,更关键的是为后续缓刑辩护打开了空间。诈骗罪135万元对应"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几乎不可能适用缓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35万元对应"数额巨大"(三至十年),缓刑虽难但并非不可能。

第二步:全流程法律辅导——数十次看守所会见

从2023年4月20日刑事拘留到2023年10月21日判决,徐某在看守所度过了六个月。这六个月里,我前往长宁区看守所进行了数十次会见。

法律辅导的核心是"认知重建→讯问应对→认罪认罚知情同意→庭审心理建设"四层递进:

第一层认知重建: 徐某到案初期对罪名变更有困惑,不理解为什么从诈骗变成受贿。我用通俗语言向其解释两个罪名的区别,帮助其理解行为性质,建立对案件的基本认知框架。

第二层讯问应对: 指导徐某在后续讯问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夸大不缩小,尤其注意对受贿金额、收受时间、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的准确陈述,避免因记忆模糊或紧张导致前后矛盾。

第三层认罪认罚知情同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前,我向徐某详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量刑减让幅度以及签署具结书的法律效力,确保其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签署。

第四层庭审心理建设: 庭审前进行多轮模拟演练,帮助徐某熟悉庭审流程、预判公诉人发问方向、练习回答方式,确保庭审中表达清晰、态度诚恳、配合默契。

第三步:量刑情节最大化——退赃与谅解同步推进

在"数额巨大"档次下争取缓刑,退赃和谅解是不可替代的核心情节。我从审查起诉阶段即开始同步推进两项工作。

退赃方面: 与徐某家属保持密切沟通,协助制定退赃计划。在审判阶段,徐某在亲属帮助下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35万余元,实现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的法定从宽情节。

【2026年司法解释关于"积极退赃"认定的新规】 法释〔2026〕6号第二十二条对"积极退赃"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范:"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一)全部退赃的;(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本案中,徐某在亲属帮助下全额退缴135万余元,完全符合"全部退赃"及"亲友自愿代其退赃"的双重认定情形。按照新规,这一行为将被明确认定为法定从宽情节,进一步强化了退赃在量刑辩护中的核心地位。此外,新规第二十三条完善了违法所得追缴规则,明确"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这意味着退赃退赔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在量刑中的权重进一步加大,辩护人应尽早协助当事人完成全额退缴,避免因资产混同或灭失导致被动局面。

谅解方面: 积极与受害单位沟通,代表徐某表达真诚悔罪态度,协调退赃事宜。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协助取得受害单位书面《谅解书》。这份谅解书在缓刑论证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它不仅证明了徐某的悔罪态度获得了受害单位认可,也表明宣告缓刑对受害单位而言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情节梳理: 在退赃和谅解的基础上,我将全案从宽情节系统梳理为四个层次:如实供述(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法定从宽)→ 全额退赃(酌情从轻)→ 受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形成递进式量刑情节链条。

第四步:审判阶段缓刑精准论证——"数额巨大"下的缓刑逻辑

在"数额巨大"档次下争取缓刑,核心难题是:如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论证判处三年(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的正当性。

我的辩护逻辑分为三个梯度:

第一梯度——核心主张: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徐某具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取得谅解四项从宽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梯度——法理支撑: 从量刑规范化角度论证,徐某的各项从宽情节叠加后,量刑调节比例足以将基准刑下调至法定最低刑。尤其是"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和"取得受害单位谅解"两项情节,在上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量刑中具有显著的减让效果。

第三梯度——个案温情: 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在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犯罪行为发生在特定商业环境中,具有一定被动性。宣告缓刑既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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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

八、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八、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被告人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在亲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万余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九、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九、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主刑: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当事人状态: 当庭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从最初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法定刑十年以上),到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缓刑当庭释放,该案实现了罪名的实质性纠偏和量刑的大幅降低。

十、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运用情况

十、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运用情况

通过办理该案,我对上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司法实践有了更深的体认,也验证了"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辩护体系在该类案件中的有效性。

运用心得一:定性辩护是全案辩护的基石。 本案最大的转折点在于侦查阶段的定性纠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表面相似性——都涉及"取得他人财物",但实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职务便利和权钱交易。我通过"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资金来源—交易本质"四维分析框架,精准区分了两罪的界限,为后续量刑辩护奠定了基础。这一经验在上海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很多案件初期的罪名定性并非最终定性,辩护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审查罪名是否准确。

运用心得二:"数额巨大"档次下的缓刑论证需要"体系化证明"。 单靠一项从宽情节无法支撑缓刑,必须将法定从宽情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与酌情从宽情节(退赃、谅解)组合为递进式情节链条,并在量刑规范化框架内论证各项情节的叠加减让效果。本案中,我正是通过四项情节的系统组合,才在"数额巨大"档次下将量刑压至法定最低刑并争取到缓刑。

运用心得三:退赃与谅解必须同步推进,不可偏废。 在上海司法实践中,仅有退赃而无谅解的缓刑概率显著低于两者兼备的情形。辩护人不能被动等待家属退赃后再去沟通谅解,而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同步启动两项工作,确保在审判阶段前形成完整的"退赃+谅解"证据组合。

运用心得四:全流程法律辅导是缓刑判决的隐形支撑。 数十次看守所会见看似"只是沟通案件情况",实则是贯穿全案的基础工程。当事人庭审中的表现——认罪态度、表达清晰度、悔罪真诚度——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如果当事人庭审表现不佳,再好的法律论证也会打折扣。全流程法律辅导确保了当事人在每一个关键节点都能做出正确选择,最终在庭审中配合默契,为缓刑判决提供了"人"层面的支撑。

运用心得五:2026年新司法解释对该类案件辩护格局的深远影响。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6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辩护策略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值得每一位刑辩律师高度重视。

其一,入罪门槛大幅降低。旧标准6万元入罪,新标准3万元即入罪,大量过去仅构成违纪或民事纠纷的行为将进入刑事追诉范围。企业采购、销售、项目管理等岗位的法律风险急剧上升,辩护人面临的案件基数将显著增加。

其二,"数额巨大"起点断崖式下降。从100万元降至20万元,这意味着过去涉案金额在20万至100万元之间的案件,法定刑从"三年以下"跳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缓刑适用难度大幅增加。本案中135万元在旧标准下刚过"数额巨大"门槛(100万),在新标准下则已处于该档次中高位(20万-300万),量刑基准可能更高,缓刑论证难度更大。

其三,"积极退赃"认定规则明确化。新规第二十二条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积极退赃"的三种认定情形,并将"亲友代为退赃"纳入其中。这一规定为辩护人争取法定从宽情节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依据,辩护人应在退赃环节主动援引该条款,论证当事人的退赃行为符合"积极退赃"的法定认定标准。

其四,违法所得追缴规则趋严。新规第二十三条建立了"追缴原物→追缴转化物→追缴等值财产"的递进式追缴规则,原物灭失或混同均可追缴等值财产。这意味着退赃退赔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在量刑中的权重进一步加大——拖延退赃不仅无法规避追缴,反而可能因资产混同导致更大的财产损失。辩护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新规的严厉性,倒逼退赃退赔尽早启动。

十一、律师普法与结语

十一、律师普法与结语

给企业采购人员的提醒

企业采购岗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高发岗位。采购负责人在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的过程中拥有职务便利,这种便利一旦被用于换取个人利益,即构成受贿犯罪。以下三点尤其需要注意:

第一,"通过配偶账户收钱"不是避风港。 本案中行贿款通过行贿人配偶的银行账户转账,但银行流水完整记录了资金轨迹。在审计报告和银行明细面前,任何资金流转路径都会被还原。

第二,"框架协议"中的价格让步可能构成"为他人取利益"。 在框架协议签订及安装价格确定过程中,如果采购负责人基于收受贿赂而给予供应商有利条件,即使没有直接损害公司利益,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到案后如实供述是从轻处罚的关键。 本案中,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一情节被法院明确认定为法定从轻事由。如实供述不仅影响量刑幅度,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

第四,2026年5月起入罪门槛大幅降低,法律红线全面收紧。 根据法释〔2026〕6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全面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取消了原有的"二倍""五倍"倍数折算。入罪标准从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从100万元降至20万元。这意味着:过去"收几万元回扣不构成犯罪"的认知已彻底过时——收受3万元以上回扣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收受20万元以上即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企业采购人员必须以新标准重新评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切勿以旧标准的"安全线"自欺欺人。

给涉案人员家属的提醒

第一,退赃时间节点至关重要。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是法定从宽情节,退赃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家属应当在辩护律师指导下,尽早制定退赃计划。

第二,取得受害单位谅解需要专业沟通。 家属自行联系受害单位往往效果不佳,甚至可能适得其反。通过辩护律师以专业方式与受害单位沟通,表达悔罪态度、协调退赃事宜,取得书面谅解书的可能性更大。

结语

结语

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他人人生。从诈骗罪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十年以上到三年缓刑,这其中的每一步都不是偶然——它是定性辩护的精准切入、全流程辅导的持续投入、量刑情节的系统梳理、缓刑论证的严密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是上海刑事律师柳向,坚持在每一起案件中做到极致。

附一:法律依据罗列

附一:法律依据罗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档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缓刑适用条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方式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及没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标准(本案判决时适用,已被法释〔2026〕6号部分修正)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第二十二条——积极退赃认定规则(含亲友代退视为积极退赃);第二十三条——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递进追缴);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及新旧衔接
附二:提取案件信息要素表格

附二:提取案件信息要素表格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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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信息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涉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判决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

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本材料中涉及的所有案例均为公开宣判且已进行匿名化处理,隐去了当事人真实姓名及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文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柳向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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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上海刑事律师柳向公众号,已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