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何涉嫌的是盗窃罪?
很多人看到案件后第一反应都是:“骗平台发货,不就是诈骗吗?”但从刑法理论来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再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换句话说,诈骗罪被骗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判断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主体。
而本案却并非如此。张某既没有欺骗客服,也没有欺骗审核人员,更没有伪造旧家电骗取补贴,而是全程利用程序自动计算的漏洞完成下单。真正出现错误的不是工作人员,而是系统程序本身。平台从始至终都没有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免费赠送商品,因此也不存在工作人员因受骗而处分财产的过程,这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区别。
本案之所以更符合盗窃罪,是因为张某实际上突破了平台的技术控制,秘密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而且司法实践对于盗窃行为的认定早已不限于翻墙入室、顺手牵羊,而是逐渐扩展到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控制、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网络犯罪。具体到本案中,平台从未同意张某可以“零元购买”,所谓“免费发货”只是系统因漏洞产生的错误结果。张某明知自己既没有交付旧家电,也没有支付任何货款,却反复利用漏洞秘密取得商品,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绕过平台的正常交易规则,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刑法评价来看,其行为更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本质特征,因此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立案,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这类利用漏洞薅羊毛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
首先,并不是所有利用平台优惠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正常薅羊毛”和“恶意薅羊毛”之间存在一道非常明确的法律界限。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会领取优惠券、参与满减活动、抢平台补贴,甚至因为平台标错价格而低价买到商品。这些行为只要是在平台公开规则范围内完成,哪怕商家因此亏损,通常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保护的是正常交易秩序,而不是平台经营者的每一次商业判断。
其次,真正可能涉嫌犯罪的,是行为人已经明知系统存在漏洞,却仍然故意反复利用漏洞非法获利。例如利用BUG无限领取优惠、修改支付参数、破解程序限制、借用多个账号绕过风控、批量下单再转售牟利等。这些行为已经不再是普通消费,而是有目的地利用技术缺陷非法取得财物,其性质自然发生了根本变化。
最后,张某案件的严重性,并不仅仅体现在利用了漏洞,更体现在其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持续性、组织性和牟利目的。从警方公布的信息来看,3711笔订单、86个账号、169万元损失、上千件涉案家电,这些数字足以说明张某绝非“一时贪心”。她不仅长期反复实施同一种行为,还刻意模糊收货地址、借用他人账号规避监管,并通过二手平台持续出售商品获利,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目的和主观恶性。
她会怎么判?
本案中,张某利用系统漏洞作案3711次,造成平台经济损失高达16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数额远超“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其“多次盗窃”的情节,亦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可能面临10年左右的牢狱之灾。张某的行为已远远超出普通“薅羊毛”的范畴,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技术性、大规模的利用系统缺陷实施的盗窃犯罪,应当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所以,这起案件能够告诉我们的是,可能并不是平台为什么会出现漏洞,而是技术漏洞绝不是法律漏洞。尤其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交易依赖算法和系统运行,平台出现BUG几乎无法完全避免。但程序可以出错,法律不会失灵;系统存在漏洞,也绝不意味着任何人都拥有“合法占便宜”的权利。发现漏洞后及时反馈,可能会得到平台奖励;利用漏洞反复牟利,最终等来的却可能是刑事追责,这两者之间只有一念之差,就这么一念之差,可能面临10年牢狱之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