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银川晚报)
8月3日,惠农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联合森林草原派出所、园艺派出所开展常态化禁种铲毒踏查专项行动。行动中,民警、禁毒专干对居民小区绿化带、草坪死角、围栏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地毯式排查,细致核查是否存在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迹象。
期间,在辖区某小区绿化带内发现野生大麻植株6株,经现场确认后,民警当即予以铲除销毁,及时消除涉毒安全隐患。
随后,民警结合实物向周边群众讲解大麻原植物的特征,非法种植的危害以及禁种铲毒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醒群众发现野生毒品原植物,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条文,千万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审核:叶乐凯 李振文
编辑:刘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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