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发现,北京观复博物馆那尊引发争议的佛像不见了,在原来的展位上,取而代之的是一尊猫的雕像。
体检,是文雅的说法,如果小编没猜错,那尊佛像应该是被有关部门拉去做鉴定了。
鉴定哪些地方经过了后天人为改造,哪些特点和海口五公祠丢失的佛像相符合,鉴定观复博物馆的佛像,究竟是不是海口五公祠丢失的那尊。
事情刚上热搜那阵,小编曾写过一篇文章,见下面链接:观复博物馆佛像疑云,马未都的专业性,不该只是量尺寸!
当时有两个北京IP的网友拿我的海南IP攻说事,攻击我护短,有个人出言不逊,说屁股决定脑袋,我是海南的,自然向着海南说话。
这两人显然是以小人之心度人,我不是君子,但我亦不是护短的海南人,关注我的老朋友都知道,我是黑龙江人,眼下只是旅居于海南。
就两地而言,我在北京呆的时间更长,2005年成为北漂,2019年离开北京,前后一共呆了14年多。
除了东北,北京是我生活过时间最长的地方。
若论感情,我只对黑龙江有感情,北京是我做生意赚钱的地方,海南是我暂时旅居休养的地方。而且,很可能两年后,我会换其他省份生活。
所以说,小编没有任何偏袒海南的动机,写佛像这事,纯属就事论事,说实话,如果说偏袒,我只可能偏袒黑龙江,除了家乡以外,没有任何地方值得我偏袒。
在那篇文章里,我只是就不合理、不合逻辑的地方加以分析,而且,对那些明显存疑的地方,以及马未都解释不合理的地方,小编态度至今不变。
小编至今仍坚定的认为,观复博物馆的佛像就是海口五公祠被窃的那尊。
眼下,有关部门已经就佛像进行鉴定,相信事情很快会有结果,我相信自己的判断没错。
当初的那篇文章写的有些匆忙,有些问题说的不是很严谨,今天在此做一下补充说明。
首先声明一下,小编对马未都先生没有任何恶意,相反,我之前一直对他抱有好感。
因为小编在北京从事的行业和收藏沾边,作为一个收藏人,对于这种级别的收藏大家,天然有行业崇拜和尊敬,相信这个不难理解。
但在佛像事件中,马未都的表现和其收藏地位极不相称,有些甚至是十分低级的错误,让人无法赞同。
首先,作为一名资深收藏大家,不该就尊佛和照片像找不同,而是应该找相同。
应该认真比对佛像和照片中的相似之处,仔细分析这些相同之处究竟是巧合造成,还是翻模铸造所致。
文物可以进行局部改造,可以修复,可以做旧,单纯同照片比对不同,拿被修改的那部分说事,这本身就不合逻辑。
这种对比出发点就不合理,是假设“此物非彼物”的情况下进行的,怎么可能得出公正结果!
而对于网友提出的,相同地方的相同残破、瑕疵,尤其是佛像铭文,这个最能说明问题的标识,马未都只字未提,这就难怪网友质疑其故意回避关键证据了。
连普通收藏者都懂的常识,马未都怎么可能不知道。
这也是整场风波中,马未都最为人诟病的地方,故意绕开佛像的身份证“铸造铭文”,和掩耳盗铃没有什么区别。
事发后,大量网友集中就铭文举证、提出质疑,但马未都从没进行过回应。
除了回避关键证据引发网友不满,还有马未都就最终结果的回应,说如果证实观复博物馆的佛像,真是海口五公祠丢的那尊,他愿意“欢欢喜喜,敲锣打鼓将佛像送还。”
我们都知道,如果普通老百姓买赃物,不但赃物会被没收,而且本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马未都买赃,属不属于违法行为呢?如果属违法行为,他凭什么可以高高兴兴,敲锣打鼓的将佛像返还就完事了?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若被证明购买时“明知”是赃物,可能面临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也就说,如果马未都当初购买佛像时“明知”是偷来的,其行为属于买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法条的关键地方在于“明知”是赃物还要买。
可现实情况是,并没有那个买赃犯罪的会主动承认自己“明知”是赃物仍然选择购买,究竟是不是“明知”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往往需要司法部门根据相关证据、线索来举证。
退一步讲,就算马未都当初真不知道佛像属于赃物,也不是完全无责。
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若被认定来源不合法,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马未都仍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时甚至可能被撤销登记。
所以,无论哪种情形,只要证明佛像是海口五公祠丢的那尊,马未都没有机会敲锣打鼓将其送还,以此展现自己的大度。
东西首先会被司法部门没收,然后通过正当渠道归还原丢失单位,至于马未都是不是欢欢喜喜,就只有他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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