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被占,林木被毁。
你拍了照片,记了坐标,写明了哪家公司、占了多少亩、破坏成什么样。
你把材料递上去,等着有人来查。
等来的,却是一份《处理意见书》——没说要查,没说要罚,没说要恢复原状。
你说,这算不算“依法履职”?如果你是这个举报人,你能接受吗?
广东某县的一位村民不接受。他选择了复议。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某县相关单位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雷亚律师
⏩裁判结果: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份《处理意见书》是怎么来的?
本案的申请人,是广东某县某镇的一名村民。
2003年9月,他与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承包山地合同》,承包了约800亩山地,承包期30年,从2003年到2033年。
这800亩山地,是他和家人几十年营生的根基。
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一家投资公司来了,一个建设项目进来了。申请人的林地,被纳入了项目范围。
2019年,广东省林业局向这家公司作出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同意使用部分林地。同年,县相关单位也作出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临时使用部分林地。
但问题出在——审批归审批,实际施工归实际施工。
申请人发现,这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仅占用了审批范围内的林地,还超出了审批范围。他的约60亩承包林地遭到破坏:约24.44亩被硬底化修成了道路,约35.56亩因建设塌方被毁。
审批手续有没有?有。但超没超范围?申请人认为,超了。
于是,他选择了举报。
2024年11月,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提交了材料,请求县相关单位对该公司违法砍伐林地、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理。
2025年1月7日,县相关单位作出了一份《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打开一看——没有调查结论,没有处理决定,没有责令恢复原状,没有罚款。什么都没有。
这份《处理意见书》,说白了,就是告诉申请人:你反映的问题我们知道了。
然后呢?没有然后了。
2025年1月17日,在雷亚律师的代理下,申请人向县相关单位的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这份《处理意见书》。
什么才算“依法履职”?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举报了,没处理,告他。但在法律实践中,有三个绕不开的难点。
⚡难点一:“处理意见书”算不算“履职”?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也是最容易让老百姓吃亏的地方。
被申请人辩称:我已经作出了《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答复,所以我履行了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这个逻辑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你让我回复,我回复了;你让我处理,我也处理了。怎么还说我不履职?
但问题在于:法律要求的“履职”,不是“走过场式的回复”,而是“实质性的调查和处理”。《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得清清楚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是可以随便糊弄的差事。
一份不调查、不认定、不处理、不处罚的《处理意见书》,真的算“履职”吗?
⚡难点二:信访答复和法定职责,分得清吗?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申请人的举报是通过信访渠道提交的。
被申请人据此辩称:这是信访事项,我已经按照信访程序作出了答复。
但雷亚律师敏锐地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当事人反映的事项,不是普通的“意见、建议、投诉”,而是明确请求对“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这是一个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不是一般的信访诉求。
如果用信访答复来替代行政处理决定,那就等于把法定职责“降格”成了信访工作。这样一来,违法者得不到处罚,被破坏的林地得不到恢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不是法治的逻辑。
⚡难点三:建设项目有审批手续,怎么证明“违法”?
被申请人还辩称:案涉建设项目有合法的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所以不存在违法行为。
这个抗辩的迷惑性很强。因为有审批,所以没违法——听起来很顺。
但仔细一想:审批手续只能覆盖审批范围内的用地。如果施工超出了审批范围呢?如果批准的是A地块,实际占用的却是B地块呢?如果批准的是临时使用,实际却搞了永久性建设呢?
有审批手续,不等于所有行为都合法。审批是“许可证”,不是“免死金牌”。
让“处理意见”露出原形
面对这三个难点,雷亚律师从法律逻辑和程序正义两个维度,展开了精准的代理工作。
关于“处理意见书”能不能算“履职”。
“《处理意见书》不是免责令牌。”雷亚律师在复议中指出,“当事人申请的是‘查处’,而不是‘答复’。查处的意思是:调查事实、认定性质、作出处理、告知结果。而《处理意见书》只是一个告知性文书,它没有认定违法事实,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没有责令恢复原状,没有处以罚款。这不符合法律对‘履职’的要求。”
律师进一步指出,《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并处罚款。被申请人既然收到了举报材料,就有义务去核实:有没有违法?违法了该怎么处理?不查不处,就等于不履职。
关于信访答复能不能替代行政处理决定。
“信访答复和行政处理决定是两码事。”雷亚律师在复议中指出,“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提交了请求查处违法行为的申请,这不改变申请的性质。被申请人不能因为材料是从信访渠道转来的,就用信访答复来代替法定职责的履行。否则,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把法定职责往信访程序里一塞,然后告诉你‘我已经答复了’——这等于架空了法律。”
这一观点,直接戳破了被申请人最核心的抗辩逻辑。
关于有审批手续是不是就等于没违法。
“审批手续只能证明审批范围内的行为合法。”雷亚律师指出,“被申请人自己也承认,案涉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林地破坏。这些破坏是否超出了审批范围?是否违反了审批条件?被申请人没有调查,没有认定,没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有审批手续’为由,一笔勾销所有问题。”
更重要的是,在复议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明确变更了复议请求,将诉求聚焦为:责令被申请人对该公司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这一变更,让案件的焦点更加清晰——不是要推翻什么,就是要一个说法,一个调查,一个处理。
复议机关一锤定音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森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实质是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未能体现其已依法履行了上述法定职责。
据此,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自己承包的林子被占了,去举报,结果给一份《处理意见书》就想打发人——复议机关说:不行。
胜诉的关键在于“把球踢回去”
这个案子的胜诉,核心策略可以概括为:把球踢回去。
征地拆迁、违法占地这类案件中,老百姓最容易遇到的一种情况,就是“程序空转”——你举报,他答复;你申请,他受理;你催办,他解释。看起来每一步都在走程序,但实际上什么都没解决。违法的照样违法,被占的照样被占,破坏的照样破坏。
本案的突破口,就在于打破这种“程序空转”。
➡被申请人说“我作出了处理意见”——律师说,处理意见不是处理决定,法律要求的是查处,不是答复。
➡被申请人说“这是信访事项”——律师说,申请的是履行法定职责,不是提意见建议,信访答复不能替代行政处理。
➡被申请人说“项目有审批手续”——律师说,有审批不等于可以超审批,调查都没调查,怎么知道没违法?
这三层回应,把被申请人的抗辩逻辑一一拆解。最终,复议机关认定,《处理意见书》不能体现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重新处理。
这个结果的意义在于:不是让复议机关直接去查处违法,而是让被申请人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该调查调查,该认定认定,该处理处理。这就叫“把球踢回去”。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几条对老百姓至关重要的法律常识:
1.“答复”不等于“处理”。你举报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给你一份书面回复,这不等于它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法定职责的核心是“查处”——调查事实、认定性质、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只是一份“知道了”“会关注”“正在研究”之类的答复,那很可能构成不履职。
2.信访答复不能替代行政处理决定。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会把群众的举报当作信访事项来处理,然后用一份信访答复来打发人。但如果你提出的不是意见建议,而是明确请求查处违法行为,那这就是一个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而不是往信访渠道里一推了之。
3.有审批手续,不等于所有行为都合法。审批手续是有边界的——审批了多少亩就是多少亩,审批了临时使用就是临时使用。如果实际施工超出了审批范围、违反了审批条件,那照样是违法。不要被“有审批”三个字唬住。
4.行政复议是打破“程序空转”的有效武器。当你发现举报石沉大海、答复敷衍了事时,不要灰心。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而且不收费。通过复议,可以让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迫使其回到依法履职的轨道上来。
5.诉求要明确,不要笼统。本案中,申请人在听证中将诉求变更为“责令对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这个表述非常具体。相比之下,“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就比较笼统。诉求越具体,复议机关越容易支持;行政机关越难找借口推脱。
本案律师介绍
雷亚律师
执业年限8年。2014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系,法学硕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讲堂课程讲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副部长。专精土地权属纠纷诉讼、集体、国有房屋拆迁维权诉讼、经办千起拆迁案,全国多省市办案经验丰富;擅行政诉讼与复议,精准把握司法审判思路。
【荣誉奖项】:2013年-2014年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年度公益之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自强之星提名奖、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海淀区公共法律服务之星、北京市海淀区律师演讲比赛优秀奖。
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京平拆迁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