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5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蓬市监处罚〔202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省巴中怡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蓬安杨家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新會陳皮”开展混淆营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蓬市监处罚〔2026〕170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省巴中怡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蓬安杨家店 处罚机关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7月29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新會陳皮”是江门市新会区农学会注册的证明商标,同时也是国家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限定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该产品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四川省巴中怡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蓬安杨家店待售的宁丰堂®陈皮实际产地为浙江杭州,生产企业位于江苏丹阳,和江门市新会区无任何地域关联,也未获得“新會陳皮”商标的使用授权。

该门店在这款陈皮的价格标签上,擅自标注“新会陈皮”字样。由于“新会陈皮”的简体写法和注册商标“新會陳皮”仅存在繁简字体差异,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均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二者混淆,足以误认该商品产自新会、具备“新會陳皮”的特定品质,或是误认该商品和“新會陳皮”商标持有方存在商标许可、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截至检查时,这款标注不实的陈皮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按标价计算为10元。

调查过程

2026年3月26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门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在经营货架上发现了这款标注“新会陈皮”的待售商品。同年4月3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该局对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于2026年7月7日调查终结。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记录、拍摄现场照片、调取商品随货同行单、对门店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固定了涉案商品的来源、标注方式及销售情况;通过发放消费者认知调查问卷,核实该标注行为确实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发函向“新會陳皮”商标注册人江门市新会区农学会确认,该门店未取得任何商标使用授权。案发后,该门店主动对涉案价格标签进行了整改。

2026年7月13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四川省巴中怡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蓬安杨家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极低、未实际售出商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省巴中怡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蓬安杨家店成立日期2022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罗海燕,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杨家镇东大街1号。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怡和药业蓬安杨家店合规意识薄弱,未核实商品资质便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展营销,涉嫌误导消费者。虽涉案商品未售出、及时整改且罚款金额不高,但该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损害门店经营信誉,也为旗下连锁网点敲响合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