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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沈北市监处罚〔2026〕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辽宁仲恺励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北市监处罚〔2026〕533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仲恺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7月28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处罚属于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失联企业的批量清理处罚,辽宁仲恺励商贸有限公司是本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139家企业之一,整个调查处理流程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
辽宁仲恺励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自主申报2023年度、2024年度两个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已经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始终未完成整改纠正;执法人员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方式都无法取得联系,公司已经下落不明,符合法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

调查过程
2026年3月19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连续2年未年报、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开展专项实地检查,发现包括辽宁仲恺励商贸有限公司在内的139家企业存在失联、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问题,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随即对该批案件启动立案程序,由执法人员杨洋、刘欢负责调查取证,围绕当事人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失联等事实固定证据,案件于2026年4月20日调查终结。

2026年7月19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沈北市监罚告〔2026〕124号),因无法直接联系到当事人,依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法定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任何主张,也未申请听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辽宁仲恺励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上述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该局最终作出沈北市监处罚〔2026〕533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辽宁仲恺励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依法公示,如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辽宁仲恺励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史建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59-1号C区412-A98。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史建圆100%500万元人民币2050年5月16日

问题暴露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合规意识极度缺失,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脱离注册住所失联,完全未履行企业基本公示与经营地址报备义务。

相关影响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主体经营资格灭失,法定代表人将被记入失信名单,后续创业、任职、信贷等都会受到直接限制,相关权益也无法通过正常经营主体身份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