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公司停发工资,6年老员工被迫辞职要补偿——公司说“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了账”就算发了?——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产假期间公司停发工资,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经济补偿——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张女士在深圳市某兴某科技有限公司做了6年财务,每月实发工资5000元。

2018年10月1日,张女士开始休产假。产假期间,某兴某公司没有支付产假工资。

张女士产假结束后,2019年4月5日向某兴某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

某兴某公司抗辩: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通知所有员工工资通过法定代表人晏某个人账户发放,并提交了晏某与张女士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工资支付证据。张女士说她没有见过这个通知。

法院查了:晏某和张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些转账可能是借贷还款,不是工资。某兴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产假期间未付工资的事实成立。

法院认定:某兴某公司存在未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事实,张女士以某兴某公司未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判决:某兴某公司支付张女士产假期间工资31666.67元,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事情经过

事情经过

张女士2013年6月2日入职某兴某科技,做财务工作,每月实发工资5000元。

2018年10月1日,张女士开始休产假,2019年4月8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某兴某公司停发产假工资。

某兴某公司主张: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通知所有员工工资通过法定代表人晏某个人账户发放,提交了晏某与张女士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工资支付证据。

张女士说:她没有见过这个通知,且晏某和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些转账可能是借贷还款,不是工资。

某兴某公司起诉到深圳宝安法院,要求无需支付产假工资34666.67元和经济补偿30000元。

法院怎么判

法院怎么判

法院对某兴某公司的两个抗辩逐一驳回。

第一:某兴某公司主张工资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张女士未见过此通知。

某兴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这个通知已经送达给张女士。某兴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某兴某公司拿不出张女士收到通知的证据,这个抗辩不成立。

第二:某兴某公司提供的晏某与张女士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是工资支付。

法院查:晏某和张女士之间长期有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从资金往来金额和时间看,不符合工资支付的一般习惯。而且双方确认晏某和张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些转账记录可能是借贷还款,不是工资。

某兴某公司举证不能,法院采信张女士主张:产假期间某兴某公司未付工资。

第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存在未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事实,故被告以原告未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张女士在产假期间某兴某公司停发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某兴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核算:张女士在某兴某工作6年,月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按6个月计算,即30000元。

最终判决:某兴某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31666.67元(5000元÷30天×190天),经济补偿金30000元,驳回某兴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说几句实在话

说几句实在话

这个案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说了一个道理。

对用人单位说:

如果你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工资,必须保留明确的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工资单),而且必须能证明员工知道工资发放方式变更。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些转账记录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借贷还款,而不是工资。

特别提醒: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对劳动者说:

如果你产假期间被公司停发工资,在写被迫解除通知的时候,一定要写明"公司产假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作为被迫解除理由。这是你主张经济补偿的关键。

特别提醒(贴案):

产假期间被公司停发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记住三件事:

  1. 产假期间公司必须按产前平均工资足额发放工资,如果停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
  2. 被迫解除通知要写明具体理由——"产假期间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
  3. 经济补偿的计算:在某兴某案,张女士工作了6年,月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是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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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

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专注劳动法15年,累计为3000+劳动者解决劳动法律问题。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工伤赔偿、拖欠工资等各类劳动争议。

⚠️ 特别提醒:产假期间公司停发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女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特别提醒:被迫解除通知要写明"产假期间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作为解除理由。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不能证明工资支付。

案件相关信息

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381」号
案由:劳动争议(一审)
争议焦点:某兴某公司产假期间停发张女士工资,张女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

张女士2013年6月入职某兴某科技,任财务,月实发工资5000元。2018年10月1日休产假,2019年4月8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某兴某公司停发产假工资。

某兴某公司主张工资通过法定代表人晏某个人账户发放,提交了晏某与张女士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张女士称未见过此通知,且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认定:某兴某公司举证不能,产假期间未付工资事实成立。张女士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某兴某公司应支付产假工资31666.67元和经济补偿30000元。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存在未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事实,故被告以原告未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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