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多处漏水,无法收楼,物业费却要全额缴纳?
这不是段子,而是增城区金地御湖颂业主们的真实遭遇。
|图源:业主爆料
近日,有金地御湖颂的业主发帖爆料——
自己收到开发商2025年12月30日收楼的通知,当日去到现场后,发现房屋有多处出现漏水渗水、外墙损坏等问题。
当场拒绝收楼后,开发商口头承诺年后整改。
|图源:领导留言板
结果呢?从2025年底到2026年7月,大半年时间过去了,不仅原来的漏水点没修好,反而又冒出多处新增漏水点。
开发商的态度也从“承诺整改”逐渐变成了不予回复、敷衍搪塞。
业主还透露,因为挡土墙漏水,小区内多栋别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水问题。
|图源:业主爆料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房屋质量问题悬而未决,物业公司却开始催缴物业费,还是从通知收楼之日起全额缴纳。
对此,业主提了两点诉求:一是彻底解决房屋多处漏水问题,二是归还未收楼就已缴纳的物业费。
最近,此事得到官方的正式回复。
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增城区住建局已介入核查。
官方组织多方现场核实,该项目确实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如花园剪力墙渗水、户内墙体渗漏、铝合金边框漏水等。
目前第三方维修单位已进场,预计8月中旬完成整改,住建部门表示将持续跟进,确保漏水整改工作按期完工。
|图源:领导留言板
关于物业费争议,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
业主认为,房屋尚未收楼,不应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则提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说法,与“物业费该由谁缴纳”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
两者不冲突,但不能成为物业向业主追缴费用的理由。
对此,增城区政府在官方回复中引用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作为依据:
物业服务区域内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车位等物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按照该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也就是说,在房屋正式交付给业主之前,物业费的法定缴纳义务人是开发商,而非业主。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支持。
早在202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相似案件——增城某小区业主同样因房屋大面积漏水拒绝收楼,被物业起诉要求缴纳物业费。
法院驳回物业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
物业费应自业主签收房屋交付文件之日起算,房屋因质量问题未实际交付的,物业公司应向开发商主张费用,无权要求业主支付。
|图源:中国法院网
在此基础上,增城官方建议金地御湖颂业主就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图源:领导留言板
那么,收楼前已缴物业费的业主,具体可以怎么做?楼市君梳理了具体路径,可供参考:
1)书面发函。向开发商发送《退还垫付物业费告知函》,附上缴费凭证,引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要求限期退还。
2)行政投诉。如开发商拒不退还,可向所在区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协调。
3)司法途径。若协调无果,可依据官方回复及缴费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案件事实清晰、标的额较小,处理流程相对简便。
新房漏水可以修,但责任不能推;物业费该谁交,法律说了算。
希望大家都能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期待开发商拿出应有的担当,让每一位业主都能安心住进自己的家。
你收楼有遇到类似的情况吗?可以评论区留言,或直接联系楼市君爆料gzlsf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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