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伦理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子女义务。然而,现实中仍有子女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让年迈父母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走上诉讼之路。近日,平潭法院海坛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年届九旬的父母将长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长子按月履行赡养义务。
【普法故事】
老王与老郑夫妻俩,分别已达90岁和85岁高龄。年轻时,夫妻二人含辛茹苦抚养三子二女长大,并尽力帮助子女成家立业,随着年事渐高,两位老人身体状况不断下降。2025年,老王接受心脏支架手术后行动不便,老郑也长期患有慢性疾病,二人均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主要依靠保姆照料。
虽然两位老人每月有退休金、农保等固定收入,但长期医疗和护理支出较大,生活压力不小。其余四名子女虽经济条件一般,却时常探望照顾父母,在老人住院、生活遇到困难时积极分担。唯独长子王甲(化名)经济条件较好,却以“父母有退休金、不缺钱”为由,长期未尽赡养义务。
多次沟通无果后,2025年9月,两位老人将王甲诉至法院。庭审中,王甲辩称自己曾以其他方式帮助过父母,并非完全不管不顾,何况父母还有退休金可供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判断是否需要赡养,不能仅以老人是否有收入为标准,还应综合考虑其年龄、身体状况、医疗护理需求以及生活质量保障等因素。
结合两位老人的实际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各子女负担能力,法院依法判决王甲分别向父母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对于护工费及历年医疗费用,因现阶段老人收入尚可覆盖相关支出,暂未予支持,但保留今后依法另行主张的权利。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开展判后回访,耐心释法说理,引导王甲正确认识赡养责任。最终,王甲按时履行判决,并重新开始探望父母。迟来的关爱,不仅修复了亲情,也让两位老人感受到晚年的温暖。
很多子女认为,父母有退休金、有收入,就不需要自己出钱赡养。这是一种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义务并不以父母“贫困”为前提,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父母“有无收入”“过去是否偏心”“欠不欠债”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核心在于:父母的实际需求是否因年龄增长、疾病等原因超出其自身收入所能负担的范围。本案中,两位老人虽有月收入,但面对长期护理、医疗复查等多重开支,仍存在实际需求。王甲的种种辩称,折射出现实中部分子女将赡养义务“算账化”“条件化”的错误观念。法律的判决,不仅是一纸裁定,更是一次价值重申:养育之恩,无法用金钱抵消;老人的晚年尊严,需要法律共同守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供稿:林晓春
编辑:王梦露
校对:蔡秋梅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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