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令人闻之色变的违禁之物,多数人以为毒品犯罪距离日常生活遥远,殊不知各类隐蔽小额贩毒、居间帮贩行为就潜藏在身边,极易触碰法律红线。现实中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仅帮忙联络买家、代收毒资,或是小额零星售卖少量毒品不会构成犯罪。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属于行为犯,只要参与毒品交易任一环节,不论数量、金额大小均构成刑事犯罪。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提醒广大群众认清毒品危害、严守法律底线,自觉远离毒品、坚决向毒品说“不”!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张某某、张某在某小区临时住所共谋贩卖冰毒,并安排裴某寻找购毒人员。裴某联系徐某后,收取毒资1000元转给张某某,供徐某到现场吸食毒品,张某某将其中500元转给张某。其后,徐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800元,单独向张某购买冰毒用于吸食。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张某、裴某分工配合、共同参与毒品交易,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终分别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1.认清涉毒行为法律边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刑事犯罪,居间介绍、联络买家、协助促成毒品交易,均属于共同犯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摒弃侥幸麻痹心理。切勿因只是小额交易、帮忙联络、情节轻微就心存侥幸,任何参与、推动毒品流通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3.珍惜认罪认罚从宽机会。涉案后主动坦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前科,是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4.坚守禁毒守法底线。毒品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毒品,远离一切涉毒交易、居间介绍等行为,守住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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