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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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当代码描摹出人的神态,当算法赋予交互的温度,“数字虚拟人”正从概念走向现实,并悄然走进大众生活、融入千行百业。数字虚拟人,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从虚拟主播、虚拟客服到政务导览、医疗陪伴,数字虚拟人正在从娱乐场景走向政务、民生等各类场景。如何在鼓励创新与规范治理之间找到平衡,如何让技术向善、应用创新、治理有效,是促进数字虚拟人技术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

数字虚拟人技术应用与产业发展空间

数字虚拟人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人工智能技术普惠化、生活化的典型代表,其核心竞争力集中体现为三大特性:一是强交互性。虚拟人不再是静态图像,而是能够通过逼真视觉呈现、智能语音对话与情感计算,感知用户需求并动态调整回应,实现沉浸式人机交互。二是高可控性。7×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使其具备培训成本低、可规模化复制,能高效替代重复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特性。三是多场景性。能够连接虚拟与现实世界,既能在数字空间活动,也能与物理场景进行融合,具备强大的行业适配能力。

依托这些特性,数字虚拟人已从早期二次元人物模拟的单一娱乐行业向全行业渗透。在娱乐领域,虚拟偶像、虚拟主播成为流量新宠,降低了人力成本;在服务领域,智能导引、金融客服、媒体播报能够有效提升服务效率;在医疗领域,交互型虚拟人能够为青少年、老年人等提供情感支撑,未来有望成为银发经济、精神抚慰的发展着力点;在教育、文旅、政务等领域,虚拟人应用也日趋成熟。未来,数字虚拟人还将向农业、工业等实体经济领域不断延伸,在生产、管理、服务全链条释放其独特价值。

数字虚拟人产业快速增长并非偶然,背后是技术突破、需求牵引、政策支持三重力量聚合的结果:首先,大模型迭代让虚拟人具备跨语言理解、多任务处理能力,动作捕捉、情感计算等技术成熟,推动制作成本与周期显著下降,实现从“重资产投入”到“轻量化生成”的转变。其次,市场需求是核心牵引,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消费者对沉浸式交互及虚拟陪伴的偏好持续提升等,共同激活了本产业增长动力。此外,从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到工信部《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支持数字人技术研发,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出台相关政策,做好精准产业引导,加速了行业落地。从顶层设计到地方专项政策,均明确了支持技术研发与场景落地,为产业发展扫清了障碍、指明了方向。

在众多应用场景中:“虚拟人+政务服务”关乎行政流程重塑与数字公平;“虚拟人+金融”直面高合规、高安全要求,其治理经验可为高风险行业提供范本;“虚拟人+医疗健康”直接关涉人民生命健康权,是划定伦理底线的关键场域;“虚拟人+教育”同时面临教育伦理与信息安全的双重考验。未来,这些领域的探索,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数字虚拟人产业的价值高度与发展边界。

数字虚拟人技术应用中的治理挑战

数字虚拟人作为数字新物种,在驱动产业价值释放的同时,也带来了传统治理框架难以覆盖的风险。如何在保障技术创新空间的同时,构建适配新业态的治理体系,是数字虚拟人规模化应用所必须探讨的课题。

其一,人格权益侵害风险。譬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声音、神态习惯制作虚拟人,将直接侵犯相关主体的肖像权等。又如恶意扭曲、污损他人虚拟形象进行侮辱诽谤,或利用虚拟人从事失当行为,还会侵害名誉权等。在深度合成技术普及的背景下,此类侵权因其成本低、传播快、取证难、影响广,对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

其二,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难题。虚拟人建模与运营依赖海量数据,包括生物识别、行踪、健康、财务等敏感个人信息。在采集、训练、存储、使用全流程中,存在数据过度收集、非法泄露、滥用牟利等隐患。一旦敏感信息泄露,将危害到用户人身与财产安全,也违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其三,内容安全与公共秩序风险。虚拟人可能沦为生成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诈骗、操纵舆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数字工具,且深度合成的虚假音视频更易引发信任危机。部分不合格的虚拟人可能会因违规提供诊疗建议、智能荐股等服务,超出能力边界与合规范围,严重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市场与社会秩序。

其四,特殊群体保护与伦理风险。对未成年人而言,情感交互型虚拟人可能引发其过度依赖或非理性消费,干扰现实社交与人格健全发展。而对老年人而言,虚拟人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型、隐蔽的诈骗工具,加剧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受损风险。此外,算法偏见、价值观偏差等问题,可能持续性引发社会公平与公共道德方面的争议。

数字虚拟人技术发展及应用亟须规范治理

今年4月,《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的公布,意味着我国数字虚拟人技术发展及其应用将迈入规范治理阶段,最大亮点在于打造全链条、精细化、闭环式责任体系。《办法》没有笼统设定责任,而是创新性地将产业链划分为“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传播平台”四类主体,精准分工、各尽其责,避免责任虚化与相互推诿。

在数字虚拟人的形象建立阶段,《办法》明确禁止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声音等信息建模,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从源头筑牢人格权保护底线。在运作管理阶段,要求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共同承担内容审核、应急响应责任,严禁利用虚拟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在传播阶段,要求压实传播平台“守门人”责任,建立动态的审核机制,及时阻断违规内容传播。同时,《办法》明确了服务使用者与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需秉承“谁实际操控、谁最终负责”的治理穿透原则,直击滥用虚拟人违规营销、推卸责任等行业乱象,形成从技术源头、内容生产到传播落地的完整闭环。

此外,《办法》与现有法治体系有效衔接,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在虚拟人场景中进行细化落地,增强了法律协同性与可操作性。既划定了安全底线,又能有效鼓励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与政务、公共服务等领域示范应用,为产业创新留足空间,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有序”。

构建发展与安全协同的良性治理生态

数字虚拟人产业正处于从“技术炫技”向“价值创造”转型的关键期,唯有构建精准智能、多方协同、动态平衡的良性治理生态,才能实现坚守安全底线与激发创新活力的共赢。

其一,推行分类分级的精准监管。依据应用场景、交互深度、影响范围建立风险分级目录:对医疗诊断、金融交易等高危场景实行许可制与全程审计;对娱乐、基础客服等中低风险场景侧重事中或事后监管与合规指导。同时,推动《办法》尽快落地,细化责任清单、处罚标准与实施细则,建立网信、工信、市场监管、文旅等多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高效能治理。

其二,强化“以技治技”的智能监管。加快完善全流程技术标准,鼓励研发部署深度伪造检测、AI生成标识、交互内容实时审核等监管科技。推动在虚拟人系统中内嵌伦理算法,设置未成年人防沉迷、敏感操作提示、虚假信息矫正等功能,将治理要求转化为技术默认规则,提升合规自动化水平。

其三,构建多元共治与行业自律格局。政府负责划定底线、纠正市场失灵;行业协会制定技术伦理准则、服务标准与争议处理机制;平台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建立身份核验、内容审核、投诉处理全流程内控体系。同时加强公众数字素养教育,提升风险识别与维权能力;高校与职业院校加快培养技术、创作、合规复合型人才,缓解产业与监管人才短缺问题。

在此基础上,产业发展应牢牢抓住场景开放与应用创新核心,推动虚拟人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金融、医疗、教育、文旅等领域释放价值,并致力于拓展适老助残、应急科普、公益宣传等应用。唯有多方发力、协同共进,才能让数字虚拟人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规范”,形成可持续、高质量的产业生态。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微信编辑| 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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