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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金也就是清理规范之前的政府奖励性津补贴原本是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专属的年终奖励,在执行了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地方的教师群体也能享受到这样的绩效奖金,只是教师绩效奖金的数额要比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奖金的数额要低或低得多。

很多地方在2021年绩效奖金清理规范之后于2022年年初开始改变了原先绩效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就是将绩效奖金的三分之二(基础绩效奖)均摊到每月按月发放,剩下的三分之一(年度考核奖)在年终考核后发放,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教师按月发放的绩效奖金数额自然也不一样。

之前看到有位福建的老师发布了与此相关的信息(如下图所示),说绩效奖金均摊到月后,公务员从3000元到5000元不等,事业编统一2200元,教师只有1000元。仅就绩效奖金均摊到月的数额,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这个“不低于”目标也就无法达成了。

但根据国务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工资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的要求,这样的均摊到月的数额差距太大,明显不符合联动调整机制的要求,那怎么办呢?据说当地年终时要把教师的课后延时服务费当作奖金发放。绩效奖金均摊到月教师1000元,课后延时服务费将作为年终考核奖?

绩效奖金与课后延时服务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仅属性不同而且作用也不一样。绩效奖金也就是之前的政府奖励性津补贴或一次性奖励工资,课后延时服务费是给予参与课后延时服务教师的补助,将课后延时服务费当作绩效奖金发给教师以弥补绩效奖金发放的差额实属是奇葩操作。

教育部之前依据“双减”政策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而且明确了相关筹措和补助标准并规定要给予参与课后延时服务教师一定标准的补助,只是各地在收取费用时并没有完全按照要求执行,收取的标准不一,给予的补助也不同。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各级财政要将课后延时服务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而且经费主要用于参与教师和相关人员补助。纳入年度预算的课后延时服务经费除了县(市、区)级财政投入之外,省级财政还会根据服务开展和财政投入情况安排奖补的资金。

无论是县(市、区)级财政投入还是省级财政奖补投入,都是保障经费中主要用于确保开展服务所必须的场所、设施等部分费用。在土地出让和土地出让金受到严格管控的大环境下,地方财政的收支压力很大,但尽管如此,地方政府也不能将课后延时服务费用当成是财政创收。

按照这样的发放标准,如何能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这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呢?再说了,课后延时服务费是按照规定发放给参与课后延时服务教师的应得补助,怎么能用这样的补助替代年终奖金发放给教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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