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质围标的案子,当事人被带走后几乎都问同一个问题:这算我个人犯罪,还是算公司的?
这问题看似简单,真要在法庭上掰扯清楚,是最磨人的一道坎。因为它直接决定:公司要不要被罚罚金、几十号工人的饭碗保不保得住。
先说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管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三十一条是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单位犯罪,单位和自然人一起罚。但单位犯罪不是贴个标签就行,得同时凑齐三样: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刑法明确这罪能由单位构成。
工程里借资质围标,常见画面是:一个实际控制人挂靠好几家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做标书、统一报价、统一交保证金。名义上多家"合法企业"在投标,背后就一个人。这时候,被借名的公司知不知情、参不参与决策、有没有实际获利,就成了判断单位犯罪成不成立的核心。
我办案时,把这类情形大致归了三档。
第一档,真实单位意志串通。邹明强案((2019)湘12刑终200号),水务公司自己当招标人又跟人串通,中标两个多亿,法院认了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责。这种情形,辩护重点就不是"成不成立单位犯罪",而是去区分自然人责任的大小。
第二档,借壳挂靠、没有单位意志。郭庆利案((2020)鲁13刑终19号)是典型——郭庆利借了好几家公司资质围标,法院明确说:行为不是单位集体研究的、也不是为单位利益,不成立单位犯罪。这条标准后来我反复用。对毫不知情被借名的企业,它是阻断单位犯罪追诉的关键。
第三档,公司人格被否认。张文进案((2015)都刑二初字第70号),法院认定公司财产和老板个人财产混同,直接否认公司人格,公司不能当单位犯罪主体,只罚自然人。这招能挡住单位罚金,但自然人责任一点不因此减轻——双刃剑,得想明白再用。
还有个让我印象深的,林时进案((2015)青刑监字第7号)。林时进是银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别人假冒公司去围标,但法院说:没有证据证明投标活动经过银海公司股东会议讨论,不能认定是单位的意志,最后只追究他个人。这案子告诉我:想主张单位犯罪,得有实打实的单位决策证据——股东决议、董事会记录,缺一样都难立住。
反过来,如果围标真是单位决策、单位获利,我反而劝当事人主动往单位犯罪靠。单位犯罪成立后,自然人作为责任人员,量刑通常相对可控,还为企业合规整改、争取合规不起诉留出空间。
赤东建设集团案((2018)鄂1127刑初85号)就很说明问题:公司明知项目经理没资质还借出资质、收管理费,法院认了共犯,罚单位二十万、没收两百万。单位犯罪成立,自然人的责任形态反而明确,量刑协商里能去争从犯、缓刑。
说到量刑,借用资质围标4.68亿中标的魏某某案,因为自首加全额退缴加认罪认罚,最终免予刑事处罚。这说明:主体定性只是第一步,量刑协商才是终点。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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