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是在保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通常会审查保全财产的价值,但在实际保全中,往往涉及到的财产是地产、股权,其市场价值难以直接确认,从而极容易产生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本期,我们将归纳总结有关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文章,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本问题。
最高法院: 执行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财产的, 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核心裁判规则:认定执行措施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需先行查明执行标的数额,并委托评估确定查封财产价值,未完成该两项工作的,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再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执行法院未确定执行标的数额或未委托评估确定查封财产价值的,均构成认定事实不清,上级法院可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案情简介
一、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立案后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案涉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三、被执行人以法院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并对超标的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同时提交了三份房产评估报告作为证据。
四、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提交的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且已过期失效,不予认可,遂作出异议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五、被执行人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解封超标的查封的房产。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其复议请求,裁定撤销原异议裁定,发回该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某申请执行人与某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7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执行法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超标的查封的审查流程,具体分为两步:第一步,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若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数额存在争议,执行法院应依法审理并作出认定;第二步,在确定执行标的数额后,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查封财产的价值,进而判断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本案中,被执行人提交的单方委托、过期失效的评估报告,确实不能作为认定超标的查封的依据。但在申请执行人已提出评估申请、被执行人亦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案涉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而未履行该程序,同时未对双方有争议的执行标的数额进行审查认定,直接驳回异议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实务要点总结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针对超标的查封的认定与救济,总结以下实务要点,供参考:
1. 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便超标的查封的认定需后续评估确认,被执行人通过该程序可推动法院启动评估、审查程序,争取解封超额财产的机会。
2. 申请执行人需做好财产价值相关答辩。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后,即便查封财产评估价值高于申请执行标的,法院也会综合考量财产变现费用、拍卖流拍降价风险、税费等因素,对“明显超标的额”的认定适当从宽掌握,申请执行人可围绕该类因素进行答辩,维护自身权益。
3. 协调执行异议复议与执行监督程序。执行监督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制度,与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复议救济不冲突。但在当事人已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一般不再就同一问题重复进行监督,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异议、复议程序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海南高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首先,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本案执行异议程序中,对于案涉执行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姚辉认为约7000万元,而被执行人创新书店则认为不到5000万元。该项事实对于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关系重大,而海南高院对此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已构成认定事实不清。其次,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提交评估报告,因系单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确已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但是,本案于2015年7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辉已提出评估申请,现被执行人创新书店主张超标的查封,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目前,案涉房产尚未委托评估,海南高院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亦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1. 未评估且未查明执行标的数额,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案例:某申请执行人与某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54号】
裁判观点:与本案裁判观点一致,执行法院未审查执行标的数额、未委托评估查封财产价值,直接认定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2. 被执行人配合评估的,应启动评估程序
案例:某申请执行人与某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7号】
裁判观点: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愿意配合评估,评估不存在客观障碍的,执行法院应委托评估确定股权价值,未启动评估程序直接驳回异议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 可结合辅助价格认定财产价值(无评估时)
案例:某申请执行人与某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04号】
裁判观点:查封财产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结合周边商铺销售价格、借款合同约定等辅助因素,认定查封财产价值明显超过申请保全金额,支持被执行人超标的查封的异议主张。
4. 认定超标的查封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
案例:某被执行人与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复议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复字第6号】
裁判观点: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需综合考量迟延履行利息、税费、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降价比例等因素,且查封财产为不可分物、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整体查封,不认定为超标的查封。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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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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