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辖区内无证摊贩占道扰民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前期工作中,执法队员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占道经营的摊贩逐一进行耐心劝导和法规宣传,积极引导其进入规范经营场所。然而,个别摊贩屡教不改,对劝导置之不理,甚至变本加厉,在执法过程中对队员进行推搡、辱骂,公然阻碍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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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行,现场执法队员始终保持高度克制,坚持文明执法,持续进行耐心释法说理,并明确告知对方: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但该摊贩不仅不听劝阻,反而情绪失控,直接闯入中队办公场所,继续辱骂执法队员并打砸办公用品,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在多次劝导无效后,执法队员果断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经全面取证,已依法对当事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予以立案处罚,阻碍执行职务的当事人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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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数小时的连续工作,该处无证占道经营点位已被成功取缔,周边市容环境和通行秩序得到有效恢复。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示案例

2025年,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墩中队执法队员在卸紫家园北区东门附近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期间,当事人多次通过拉扯执法人员衣服、辱骂执法人员、手持水果刀、坐在三轮车上阻拦执法人员推车等方式,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又在三墩镇某路段,以手推、拉扯执法人员的方式继续阻碍执法,并造成执法人员受伤。经查,该当事人此前六个月内曾因同类行为被处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此次再次阻碍执法,属从重处罚情节。公安机关经全面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无证占道经营挤占公共空间、影响市容交通,损害的是广大市民的共同利益。执法部门始终秉持“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的理念,对初次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实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并积极引导有需求的摊主至规范场所经营。但宽容不等于纵容,法律已为行政相对人畅通了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维权渠道,任何以暴力、滋事等方式抗拒执法、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依法严惩。

请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强巡查管控,对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与市民携手共建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来源:西湖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