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高铁占厂动迁,政府官员协商时拍板定的补偿价,八年后竟变成刑案指控的诈骗款?!
辽宁阜新司法机关办理的这起诈骗案,近日引发媒体报道和社会关注。
先签的补偿协议,后出的评估报告。政府部门的经办人员接受调查时直言,领导拍板定完价格,他们责成评估公司“照方开药”,这项加点、那项加点,凑出的“等额”评估价。
这一定价过程,能说是政府部门被骗了吗?显然不能。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对“诈骗罪”的立法释义: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且这种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做出财产处置。
有知名法学教授表示,该案的诸多证据证明,县铁路办未被骗、评估数据非薛广提供的虚假材料、关键决策由国家工作人员自主作出……这些证据非但不能支持诈骗罪的成立,反而直接否定了诈骗罪“错误认识”要件的存在。
据悉,此案经辽宁省新邱区法院一审、阜新中院二审,目前,当事人家属正等待法院的“判后答疑”,将提起再审申请,且已向辽宁省巡视组反映此案的冤错问题及办案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情况。
来梳理这一源起十多年前的往事经过。2003年,时任阜蒙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薛广,为家乡阜蒙县大巴镇引进“大巴铁选厂”的招商引资项目。
同年8月,这个县域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经当地发改部门批复立项,投资规模148.5万元,规划年产精铁粉2万吨。
据薛广的妻子张立珍介绍,彼时,我国正处于加入WTO招商引资热潮,阜新市作为全国首批资源枯竭型经济转型城市,“大巴铁选厂”项目的落地,得到县、乡两级政府的认可与支持。
然而,“大巴铁选厂”建厂的地方,阜新市政府准备规划市级冰葡萄产业项目。因市、县两级政府立项规划冲突,“大巴铁选厂”无法投产。
张立珍说,政府对 “大巴铁选厂” 立项批复后,同年 8 月、9 月项目选址、厂区基建施工、设备购置安装、大量备料(储备原料铁矿石)紧锣密鼓相继完成,同年 10 月,阜新市政府督查办以环保事由责令该厂立即迁址,“大巴铁选厂” 多次在立项批复地域内另行选址,均未能落地,造成重大投资沉没损失。
2014年,阜新修建高铁,就是本案中所说的锦阜高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工程实施,大巴铁选厂被划入动迁征收范围。张立珍说,基于前期政府规划矛盾造成的巨额投资损失,薛广提出补偿底线不能低于 600万,“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可以强迁,大巴铁选厂可以去找政府赔偿。”
阜新市铁路办原主任张某辉的证言描述,2015年,锦阜高铁动迁,路基正好路过大巴铁选厂,他安排县铁路办原主任袭某江和薛广谈判动迁补偿,因为价格没谈拢,之后,他和薛广谈了几次。
据介绍,双方僵持一年半之久。迫于铁路项目整体工期压力,市、县两级铁建办主动牵头与薛广对接谈判,最终议定 521万余元补偿价款并签订动迁补偿协议。
八年后,阜新司法机关却认定,在上述动迁补偿中,薛广等人有骗取的国家动迁补偿款的犯罪行为。
新邱区法院、阜新中院在一审、二审裁判中认定,薛广身为大巴铁选厂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林身为法定代表人,两人在拆迁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共计286万余元。
其中,蓄水池补偿款10万元,虚假租地补偿款13.6万元,铁矿石运费款262.4万余元。薛、李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薛广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判决书显示,庭审中,薛广始终否认其有诈骗行为。他辩解说自己没有提供虚假材料,动迁补偿款的价格是谈判的。
笔者注意到,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薛广所得拆迁补偿款确实是与政府方协商商定的,尤其是,从时间上看,系先有补偿价格并签了补偿协议,后有评估报告。
《锦阜高铁路扩能改造项目阜新段拆迁补偿协议》显示,2016年9月18日,阜蒙县铁路办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巴镇铁选厂,签订赔偿金额为5211320元的拆迁协议。
《评估报告》显示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评估金额“完美契合”补偿价格即5211320元。
再来分析一下该《评估报告》的出炉过程。出具报告的评估师储某博曾向办案机关回顾说,评估用的资料都是袭某江给他的。他根据数据进行评估价格,这些数据他都没有参与实际测量。
判决中摘录的储某博证言描述,张某辉和薛广说,“我们拆迁工作很难,你差不多就行了,不要影响我们工作进度!”过了一段时间,袭某江把包括铁矿石运费表在内的所有原始核量表交给他,让他出报告。
储某博说,在动迁过程中,大巴铁选厂对补偿数额有异议,认为补偿数额偏低,县铁路办需要双方协商一个都认可的补偿数额,所以,袭某江提供给他的核量表,是让他将评估价值做出调整,将评估价格调高些。袭某江说蓄水池在评估范围内,要求他对蓄水池进行评估……
其实,从这些证言中不难看出,评估似乎只是“走个过场”,为的是凑出那已谈妥的补偿价格。在案的多位证人均证实,没对大巴铁选厂的铁矿石核量过,没有对大巴铁选厂的租地是否属实核实过。
判决中,曾在阜新县铁路办负责核量工作的一位工作人员证实说,其与县铁路办共去大巴铁选厂现场核量四次,均没有对铁矿石进行核量过。没有人让其核实过蓄水池是否为大巴铁选厂所有,也没有人让其对铁矿石体积和运输距离进行核实。
薛广的妻子张立珍解释,大巴铁选厂有两大堆铁矿石存在是事实,按理说,动迁补偿应该首选补偿铁矿石的市场价值。按价值评估,薛广主张至少赔偿600万是“只少不多”。如果补偿运费,应该是已经运走、产生运费,才能予以补偿。本案中,签署补偿协议时,铁矿石没运走、还堆放在院内,这可以说明,谈判签协议时,跟薛广谈的就是打包价,县铁路办为了组卷,自己凑数的内容算成了薛广诈骗内容。
那么,补偿款中的262.4万余元运输费是如何确定的呢?笔者注意到,判决中还摘引了阜新市铁路办副主任秦某伟的证词。他说,铁矿石的量和运输距离,薛广曾提出过,但不合常理,最终是张某辉拍板决定,现场提出了核量方法,然后由县铁路办核量。铁矿石的运输表是县铁路办制作、存档,并委托评估公司根据表上的内容计算补偿价格,由袭某江组织人员填写内容。
由此可见,补偿价格的明细分项,其实是政府方主导定的。若说铁矿石的量难核算,那么蓄水池、租地这是“一问便知”,按照真实的动迁流程,恐怕连“第一关”都过不去,如何能成为最终的补偿价格评估依据呢?
判决书显示,阜蒙县铁路办原主任袭某江与薛广同案获刑。据法院认定,袭某江作为县铁路办主任,负责阜新县区域内的动迁工作,在大巴铁选厂动迁核量期间,明知薛广、李铁林提供虚假的动迁物材料的情况下,在核量表和动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对其职责不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袭某江的辩解是,动迁补偿款的数额是薛广与张某辉确定的,他只是走相关流程、报到市动迁办。最终,他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缓刑。
其实,从上述在案的诸多证据能清晰看出,薛广拿到的动迁补偿款金额是跟政府方“商定”的,而非政府方被骗按评估给出的补偿价格。
笔者注意到,日前,曾有多位资深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该案进行过研讨,认为本案不满足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拆迁领域“先谈补偿、后补评估”的“谈迁”模式属于行政协商范畴,不应以刑事诈骗定罪处罚。
据媒体报道,专家认为,征收机关全程知情,未陷入刑法意义上的“错误认识”。市、县铁路办全体参与谈判、核量、定价的工作人员,全部知晓铁矿石未实测等事实,而非因薛广隐瞒事实产生误判,是在明知材料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基于企业多年停产损失、铁路工程推进需要主动确定的补偿金额,不存在“被骗”的基础。
专家指出,财产处分的决定行为由公职人员独立作出,与薛广行为无刑法因果关系。生效裁判文书明确记载,袭某江明知材料存在不实,仍审核上报补偿方案,其滥用职权行为的介入,反向证明了政府方没有被骗。
专家还提到,薛广就大巴铁选厂主张动迁款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为。补偿对象真实存在,具有对价基础。薛广供述,他建厂投入四五百万元。十多年后的动迁补偿款是521万元。按理说,前者的价值接近后者。法院在未查清客观对价基础(建厂投入400-500万vs补偿521万)的情况下,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属于“客观归罪”。
“法院以‘不属于审理范围’为由,放弃审查铁选厂整体真实价值,导致‘对价是否合理’无从判断。”有专家表示,在合理怀疑未排除的情况下,不得认定薛广具有“明知不属于自己而故意占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一起动迁诈骗案,引发诸多争议。先签补偿协议、后出评估报告,补偿金额系政府官员拍板定的,评估经过明显是“走流程”、“凑金额”,这在常人看来,压根不存在政府被骗了补偿款。
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会影响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感知。在征收补偿领域,通过协商来确定补偿价款是常见的方法,尤其是涉及民营企业等主体。政府方“事后回溯”、“翻旧帐”,这会严重影响行政允诺的公信力。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任何恶意。法官办案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你办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更是他人的人生!切记,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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