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会以投资合作名义吸纳资金,打着理财投资的幌子约定保本付息,一旦到期无力回款,债务人便会以投资亏损、风险自担为由拒绝还款,还会试图推脱担保人责任,这类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举证难度大。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国庆律师深耕民间借贷、商事合同纠纷多年,擅长穿透各类虚假合同表象还原真实债权债务,近日就办结一起 300 万元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凭借完整证据梳理与精准法律适用,帮助当事人一审全额追回本金及逾期利息。
案件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的额高达3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郑XX委托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将被告某某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担保人扈X诉至法庭。郑XX主张,虽然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但实际上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办案过程
胡国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长达数年的资金往来流水和复杂的协议文件。他发现,虽然名义上是"投资",但被告长期固定向原告支付高额利息,且在补充协议中承诺退还本金,这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胡律师果断确定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诉讼策略,将"固定回报、保本付息"的实际履行行为作为核心证据。在庭审中,他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经营困难要求降低利息"以及"担保人免责"的抗辩,依据法律规定详细计算了合法的本息金额,并重点论证了担保人签字的法律效力。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胡国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虽签订《投资协议》,但实际履行行为构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某资产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每月4万元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担保人扈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阐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名义为投资,但约定保本付息、固定收益,不共担经营风险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同时《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第三人以担保人身份在债权文书签字确认,未约定免责情形的,需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区分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投资法律关系下投资人需自行承担经营亏损,而借贷关系出借人享有到期收回本金、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双方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名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真实权利义务内容认定双方法律关系。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息标准未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债务人不得以自身经营困难为由单方主张减免利息;担保条款经担保人本人自愿签字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免除担保责任法定事由的,担保合法有效,担保人不能单方主张免责。
办案心得
1. "穿透式"法律关系定性能力:本案中,胡国庆律师展现了极强的法律关系定性能力。面对复杂的金融理财外壳,他没有被表面协议迷惑,而是通过"穿透式"审查,直击"借贷本质",确立了正确的诉讼方向,这是本案胜诉的前提。
2. 强大的证据链构建能力:在被告试图以"投资风险"为由推卸债务时,胡律师通过梳理多年的银行流水和补充协议,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利息的约定,展现了其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
3. 全方位的权益保障:胡律师不仅关注本金的追回,更在利息计算和担保责任落实上据理力争,确保了判决的可执行性,为委托人追回巨额资金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保障。
胡国庆律师
现任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所主任 、创始人 | 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胡国庆律师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辩护、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大型商事股权纠纷、再审抗诉及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具备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与复杂案件统筹能力。
执业以来,胡国庆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能力解决客户核心问题,以严谨办案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重大、复杂、高对抗案件领域形成了鲜明的专业优势。在死刑复核、无罪判决、公安撤案、再审改判、发回重审及重大商事纠纷胜诉等多个关键诉讼节点均取得了突破性成果,以精湛的专业能力与严谨的职业操守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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