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因次债务人长期拖欠货款,债务人无力偿债且未积极追款,影响其债权实现。一审胜诉后次债务人上诉,案子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问题究竟如何解决,决定着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败诉,欠款利息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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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委托方是一家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也就是债权人。债务人为某施工公司,次债务人为某大型建设集团。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的《商品砼采购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若业主未向次债务人付款,次债务人按业主付款比例向债务人支付货款,债务人还要“放弃追究违约责任及计取利息的权利”。由于次债务人长期拖欠货款,债务人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益,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于是,债权人委托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的成唐安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2110308815)起诉次债务人,要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其的到期债权,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但次债务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按合同约定无需支付利息,要求驳回债权人关于利息的请求。
律师抽丝剥茧,找出关键漏洞
成唐安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证据和合同条款。他敏锐地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中“放弃追究违约责任及利息”条款的效力问题。结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成律师指出该条款是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企业接受的不合理付款条件,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扭转乾坤,二审胜诉
在二审中,成唐安律师围绕“放弃追究违约责任及利息”条款无效展开激烈辩论。他的观点最终被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支付拖欠货款本金贰佰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认定该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强制性保护规定而无效;次债务人迟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债权人作为代位权人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兼顾了违约过错与公平原则。
普法提醒: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遇到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条款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本案中,成唐安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精准识别出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面对被告依据合同条款的免责抗辩时,他熟练运用最新行政法规,有力地论证了条款的无效性。不仅为债权人追回全部欠款本金,还争取到合理的逾期付款利息,全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二审判决也为同类案件确立了裁判标准,对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成唐安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尤其是建筑工程债权债务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