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天全县融媒体中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各业主(住户)、物业服务企业、企事业单位: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及入户充电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火灾危害特性

电动自行车起火后,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向上扩散速度为1-4m/s(特别是高层建筑,起火后会形成“烟囱”效应,楼层越高,效应越强),3分钟火焰温度可达1200℃,人员逃生时间极短。火灾中90%的遇难者主要致死原因均是吸入电池燃烧产生的高浓度氰化氢等剧毒气体而窒息身亡。

二、严禁违规行为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人车同屋;禁止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将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或存放。

三、相关法律责任

1、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四、全民安全倡议

请广大市民、各业主/住户、物业服务企业、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守电动自行车“不进楼、不入户、不飞线、用合规电池、在集中点充电”五项要求,规范停放充电行为,自觉抵制违规行为;发现非法改装、违规经营、违规停放、飞线充电、入户充电等行为,及时向物业、社区、公安、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部门举报,共同筑牢全县消防安全防线,守护平安家园!

天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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