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日上午,武汉市蔡甸区十永公路纪庄村路段,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中队长梁波、民警李浩东在巡逻中,发现对向车道一辆行驶车辆的驾驶员在瞥见警车后,神色明显紧张、车速突然放缓。凭借多年执勤经验,民警察觉异常,当即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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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摇下的瞬间,一股酒气扑面而来。民警立即取出快筛棒进行初检,结果迅速亮起红灯——驾驶员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82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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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结果,徐某满脸错愕,连声辩解今早并未饮酒,是昨晚喝的酒。听到这番解释,民警并未简单处罚了事,而是展开严肃教育:“人体酒精代谢远比想象中缓慢,晚上饮酒后,第二天上午血液中酒精含量仍可能远超标。‘睡一觉’不等于‘酒醒了’,酒后至少间隔24小时,才可安全驾车,这是对自己和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基本责任。”徐某听后懊悔不已,反复念叨“肠子都悔青了”。

随后,民警将徐某带往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中心进行血液检测。经检测,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58.22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民警依法对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禁驾五年的严厉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武汉蔡甸交警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驾驶人:酒驾的认定以血液或呼气酒精含量为准,绝不凭个人“感觉”或“休息时长”而定。 尤其是职业驾驶员,更应对法律心存敬畏。前一晚的酒兴,切莫成为次日的悔恨。安全驾驶,从真正“酒醒”开始。(记者:奚伟 通讯员:周鸿晨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