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各级党委政府换届的关键时期,中纪委最近又一次把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纪律要求摆到了明面上,明确提出要对选人用人环节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实质性追责。

这一信号释放出来,引起了不少讨论,也确实戳中了许多单位现实中的痛点。
一个地方或部门的风气怎么样,群众心里有杆秤,而风气好坏很大程度就体现在怎么用干部。把人用对了,大家心气顺、干劲足,工作推动起来顺畅;用人出了偏差,不仅具体事务推进困难,整个队伍的积极性也会被慢慢磨掉。选人用人不只是一套流程走完就了事,它关系到组织在群众心目中的分量,也直接决定事业能否持续向前推进。
这次中纪委明确的处理思路,大致可以从四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种情况是明知纪律红线还在硬闯。典型的做法包括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把亲近的人安排到要害岗位,而真正埋头苦干的干部却被晾在一边。还有在换届期间到处打招呼、许诺好处,或者眼看要调走了,突击提拔一批人,给接手的同事留下一堆烂摊子。这些行为的共同本质,就是把公职岗位当成了个人可以随意处置的资源。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突击提拔等行为,不管是一线经办人还是背后做决定的领导,都要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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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特别点出,这类问题往往与拉帮结派相伴而生,对政治生态的破坏力最大。查实之后,处分从警告起步,严重的会被撤职或留党察看,性质最恶劣的直接开除党籍。这已经不是纸上规定,实际已经有多起案例落地。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歪心思,但考察工作浮在表面,结果把一个本来就有问题的干部提上来了。有人会觉得不是故意的,当时确实没看出来,算不上什么大错。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比如某个干部本来就有群众反映,考察组却只是走走形式,谈话不深入,分析研判潦草,最后还是给提拔了,结果这个人一上任就出事,给工作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负责考察、推荐和最终决策的都要承担责任。虽然不是故意为之,但责任心不够、把关不严格,后果同样严重,处分标准和第一类没有差别。选人用人这件事,不光看有没有私心,还得看有没有把该尽的责任尽到位。
第三种情况是追责时具体找谁。这里面分两类人。直接责任者就是具体经办考察的组工干部、参与谈话推荐的人员,如果明明知情还隐瞒不报,或者出具虚假材料,肯定跑不掉。领导责任者方面,党委(党组)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决策的也要担责。在这个链条上签过字、拍过板的,出了问题就别想推卸。
第四种情况是厘清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适用边界。有人会把职工录用、职称评聘、荣誉表彰这些事项和干部选任混为一谈。实际上,第八十六条管的是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表彰、征兵等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违规谋利的行为。而第八十四条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两条各管一块,不能搅在一起。
说到底,选人用人就是政治生态的晴雨表。用对一个干部,能带动一大片人;用错一个,会寒了多数人的心。中纪委这次重申纪律,释放的信号很直接,不管是有意违规还是因失职导致问题,只要出了差错,就必须有人承担责任,没有人能蒙混过去。
只有让踏实干事、干净做人的干部有奔头,让跑官要官、拉帮结派的人没空间,政治生态才能真正好转。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把选人用人这件事当作分内大事,程序一步不能省,责任一点不能推。否则,下一次被处理的,可能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