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生母)对孩子的抚养权也可能争不过继母(继父)?
为什么会这样,这里是“周律的法律空间”,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上海宝山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
13岁女孩小宁最终被判给继母潘女士,亲生父亲宁先生败诉。
原来,2018年离婚后的宁先生,带着与前妻生的孩子小宁与潘女士再婚,夫妻俩后来又生下了一儿一女,作为继母的潘女士始终对小宁视如己出。
但宁先生婚后沉迷于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还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时常对小宁打骂。
2025年6月,潘女士忍无可忍,无奈起诉离婚并要求三个孩子都由自己抚养,再婚后的两个女儿是潘女士所生,主张可以理解,作为继子女的小宁,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形成拟制血亲,法律地位与生父母平等,而且潘女士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宁,而13岁的小宁也坚定表示要和潘女士在一起。
根据《民法典》规定,超过8周岁未成年人意愿需被尊重,而且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的角度,判决给潘女士抚养也比给其生父更适合。
最终,法院判决三个孩子均由潘女士抚养,宁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点评:
首先,继父母与继子女,如果因实际抚养教育而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子女与亲生父母所适用的法律,也同样适用于其与继父母之间。
也就是说,双方争夺抚养权时,《民法典》没有区别对待,法律上看,和亲生父母之间争夺抚养权无差别。即血缘不是“加分项”,亲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怎么争夺抚养权,同样适用“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所以本案的判决没有问题。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孩子超过八周岁的话,需要听取子女的意见,但这不绝对:
一是年龄不绝对,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法办〔2026〕76号)第18条的规定,子女即使未满八周岁的,如果有表达能力,也应听取其意见;
二是意见不绝对,法律规定的是“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但不等于必须依从子女的选择,最终仍由法院在听取其意见的基础上,按“子女利益最大化”裁判。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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