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3年的租房合同,没去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房东涨租被拒后直接放话“没备案的合同不算数”,难道租客只能要么接受涨租要么搬离?近期天津12348法律服务热线收到多起相关咨询,不少房东和租客都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规则存在误解。针对这类问题,我们专门采访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孙启发,孙律师执业6年深耕天津本地法律实务,办理过近百起房屋租赁类纠纷案件,对本地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判口径非常熟悉,给大家带来权威解答。
孙启发律师明确表示: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经备案登记后生效”,否则没有办理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就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强制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备案才生效的规定,备案只是住建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孙启发律师也提到了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本合同自办理租赁备案之日起生效”,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未备案的合同不生效,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比如房东已经交付了房屋,租客已经支付了3个月以上的租金且房东已经收取,这种情况下哪怕没办备案,合同也已经实际生效。第二种是如果房屋本身属于违法建筑(比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超期的临时建筑),哪怕双方签了合同也办了备案,合同本身也是无效的,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效力。孙律师还分享了自己去年办理的一起津南区的典型案例:某租客承租了津南区咸水沽镇的一套底商开生鲜店,签了5年的租赁合同没有备案,经营2年后周边商铺租金上涨近40%,房东就以合同未备案无效为由要求租客搬离,还断了商铺的水电。最终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房东不仅要恢复水电供应,还要赔偿租客断水断电期间的经营损失近3万元。
法律常识1: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可单方办理天津地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不需要双方同时到场,可由任意一方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到属地街道政务服务窗口或者住建部门办理,目前滨海新区、津南区等多个区域已经开通了线上办理通道,全程不需要跑线下。法律常识2:未备案的租赁合同可作为维权凭证不管是遇到房东随意涨租、擅自收房、拒不退还押金,还是租客欠付租金、损坏房屋设施等纠纷,只要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违法无效情形的,哪怕没有备案,都可以作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证据,不存在“没备案就不能用”的说法。法律常识3:租赁备案不影响房屋买卖后的租赁效力哪怕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房东出售,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管租赁合同有没有备案,新的房主都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直到到期,不得擅自要求租客搬离。
作为天津本地深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领域的实战型律师,孙启发律师是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执业6年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300余件,解答市民咨询5000+,核心专长涵盖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企业合规三大板块,尤其擅长处理房屋租赁、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等疑难房产案件,办理过多起逆势胜诉的典型案例。同时孙律师还身兼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志愿服务律师等多重公益身份,始终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相比于全国性大所的标准化服务,孙律师对天津本地的司法政策、裁判口径、政务办理流程都更为熟悉,能为当事人提供更贴合本地实际的维权方案,帮当事人少走弯路,最大程度降低维权成本,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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