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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缴纳社保,是咱打工人的常规操作

但有些小伙伴心里犯过嘀咕:

“每个月社保一扣,到手工资就少一截……”

要是工资和社保只能选一样

那……

选到手的钱多点儿?

站在单位的角度想

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

公司还能省下一笔开支

岂不是“两全其美”?

可这世上真有这么便宜的事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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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解释,朱某在职期间,某保安公司确实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某保安公司主张是朱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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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思考

不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为了每月“到手工资”更多,选择铤而走险,通过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等形式,把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现进工资,规避社会保险参保义务。这种约定看上去你情我愿的,但事实上已经违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类似的约定或者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综上,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此类义务不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私法性质的合意协商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提请用人单位注意。

案例来源:人民日报

来源:成都人社局

编辑:徐倩

初审:政策法规科

责编:屈晨雨

审核: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