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5600-5000年的高陵杨官寨遗址400座庙底沟文化中晚期墓葬中,114座中存在骨骼缺失或位移的情况,大致分为手足骨、肢体骨骼、腰胸部躯干骨骼、头骨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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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官寨遗址庙底沟文化中晚期墓葬中发现的人体骨骼

考古人员判断,这是当时的一种割体葬俗。那时候的人为何要这么做?被割体的人是什么身份?

杨官寨遗址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面积逾百万平方米,是仰韶中晚期一处特大型中心聚落遗址。2015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对遗址环壕外东北区域进行考古发掘的过程中,发现一处庙底沟文化公共墓地,这也是目前国内首个确认的庙底沟文化公共墓地。初步探明墓地总面积约9万余平方米,目前共清理仰韶时代墓葬400座,形制可分为偏洞室墓、竖穴土坑墓、带二层台土坑墓三种类型。根据出土器物,推断该批墓葬年代为庙底沟文化中晚期。该遗址不仅面积巨大,且明显经过系统规划,由专业制陶作坊区、环壕、西门址、中心池苑遗迹、东区墓地等功能分区组成,已具备了城市的雏形。

值得关注的是,杨官寨遗址东区墓地中可明确辨识出骨骼部位缺失或割体的特殊现象。最近,《考古与文物》发表的《杨官寨遗址割体葬俗考证》与《中原文物》发表的《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割体葬”起源与扩散研究》两篇文章,不仅介绍了杨官寨遗址的割体葬俗,并对整个关中乃至黄河流域范围内新石器时代遗址“割体葬”进行了系统考证。

一般会割哪些部位?

受割体或缺失的骨骼部位大致分为四大类

杨官寨遗址庙底沟文化墓地内明确存在墓主骨骼位移或缺失现象的墓葬目前共发现114座,占全部发掘墓葬的28.5%。不同个体骨骼缺失或移动的具体部位存在一定差别,根据部位不同可大致分为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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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切割手足骨

该类型墓葬共发现78座,为墓地中最为常见的割体葬类型。其主要特征为切割整体或部分手、足骨,其余骨骼均保存完整。根据具体切割部位的差异,又可分三型:A型以切割整个手骨或部分指骨为主,共38座;B型以切割整个足骨或部分趾骨为主,共8座;C型同时切割手骨和足骨,共32座。

■乙类:切割四肢骨

该类型墓葬共15座,属墓地中较为少见的割体葬类型。其核心特征主要表现为以切割上肢骨或下肢骨为主,部分墓葬伴随手、足骨等部位的切割。依据骨骼切割的部位差异,也可分为三型:A型以切割上肢骨为主,共10座;B型以切割下肢骨为主,共4座;C型同时切割上肢和下肢。

■丙类:切割腰胸部躯干骨骼

该类型墓葬共发现18座,是较少见的割体葬类型。其核心特征以切割胸部的锁骨、肋骨或椎骨等部位为主,部分伴随肢骨及手、足骨的切割。依据核心切割部位的差异,可分为四型:A型以切割锁骨为主,共10座。B型以切割肋骨为主,共5座。C型以切割椎骨为主,共发现2座。D型同时切割锁骨、肋骨和椎骨,仅见于M112。该墓为偏洞室墓,墓室内葬一人,经鉴定为男性,仰身直肢,年龄为30~35岁。人骨整体形态保存较好,头朝西,面向上,骨骼移位特征突出,一节寰椎位于头骨上方,右侧第一肋骨位移至锁骨上方,下肢伸直,左股骨被现代墓破坏。

■丁类:切割颅骨

此类墓葬共发现3座,是本次发现的史前割体葬中最为少见的类型。其核心特征为以切割颅骨或下颌骨为主,部分伴随腰胸部躯干骨骼、肢骨及手、足骨的切割。依据切割部位的差异,可分二型:A型切割头骨或头骨的一部分,仅见于M114。B型同时切割头骨及其它骨骼,共2座。其中,M513为竖穴土坑墓,墓室内葬一人,经鉴定为女性,年龄为30岁左右。人骨保存较差,墓主人包括头骨在内多处被切割,其中头骨明显与颈椎分离,下颌被切开,口中塞满陶片。腰椎切割成数段,盆骨上移至腹部,右侧股骨、胫骨均在解剖学位置,但左腿胫骨、腓骨分离,手足骨残缺散布于墓室内。

从目前的考古发掘情况可知,杨官寨遗址墓地内骨骼缺失或被切割的现象具有显著的普遍性,且受割体或缺失的骨骼部位基本涵盖了人体全部骨骼。

当时用什么工具实施割体?

切割工具可能为石刀石铲或玉器中的钺类礼器

受埋藏环境影响,杨官寨遗址本次发掘的骨骼关节联合面腐朽较严重,多数骨骼较难观察到切割痕迹。但幸运的是,在部分被割体的骨骼上,发现了疑似切割的痕迹。“对丙类腰胸部躯干骨骼分析中,M328墓主右侧锁骨偏胸骨端的胸大肌附着点附近发现一处疑似切割痕迹,长约1.5厘米,断面在超景深显微镜下略呈‘V’形,内侧较深、外侧较浅。另在M138两例腰椎骨上也发现疑似切割痕迹,断口均长约1厘米,肉眼观察断口齐整,超景深显微镜断口处的骨板结构并不呈现十分平整的平面,推测切割工具比较粗糙,刃部并不十分锐利。”

文章作者对杨官寨遗址出土的928件石器进行过详细统计分析,根据石器的功能可将遗址出土的石器分为初级加工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装饰仪式用品三类。通过对最常见的几种器类及其质地进行分析,其中石刀、石斧等具备实施切割特性的石器质地坚硬、刃部锋利,具有实施切割行为的可能;玉器在质地与锋利程度上与石器相似,理论上也可以用来完成切割行为。“总的来看,石刀、石铲作为切割类工具,从硬度和性质上都具备了割体葬仪中所需要的实用功能;而玉器作为礼器遗存,玉钺、玉铲刃部特征与割体葬中骨骼上残留的切割痕迹较为吻合。因此,初步推测割体葬中的切割工具可能与石刀、石铲、玉器中的钺类礼器相关。”

文章介绍,由于本次发掘的人骨关节粉末化较严重,且没有相关文字记载佐证,无法通过直接观察切割面判断这些割体现象是生前造成还是死后割体,仅能根据骨骼埋葬的状态与切割的部位进行间接分析。根据现有考古材料分析,切割手足是割体葬中最为常见的现象。在依靠劳动力进行生产生活的新石器时代,手足作为史前人类开展劳作最重要的器官,对个体生存与族群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若割体行为发生在生前,不仅会损害个体劳动能力,还可能影响整个族群的生产活动、日常生活与安全防御等。而死后割体的葬俗或葬仪是区域文化礼仪或原始信仰的体现,并不会对族群的生产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如M108、M328等墓主的指骨、趾骨等骨骼经常出现在墓葬的填土中,M296、M318等墓主的割体骨骼出现于墓主人身体的其他部位,且杨官寨墓地中未发现一例存在打破关系的墓葬,这些出现在填土中的身体附近的位移骨骼,不可能是其他墓葬扰动的结果,应当就是墓主人被切割后的骨骼。

在已明确判断为割体的现象中,还包括对墓主的锁骨、肋骨、椎骨、肢骨等躯干部位不同程度进行切割的现象。若生前对以上部位进行切割,可能会直接造成其死亡或严重残疾。但从现有的考古发现情况来看,除被切割部位外,个体骨骼未发现有其他致命损伤痕迹,且人骨的埋葬状态也与正常墓葬无明显差异。因此作者认为,该类割体现象中大多数应当是对尸体进行的死后割体,属于当时社会的一种葬俗或葬仪。

不过,杨官寨遗址墓地内也存在一些特殊割体案例,结合死亡形态与伴生现象判定可能为生前割体。如杨官寨M513墓主身体多处被切割,其死亡形态较为惨烈,在嘴中塞满陶片,同时伴随多部位骨骼有移动或切割的特征,不排除这些割体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割体的人是什么身份?

与墓主身份、等级无关联

是一种丧葬习俗或葬仪

据介绍,存在割体现象的墓葬与正常墓葬在东区墓地内呈“共同存在、相互交织”的分布状态,在空间上并未被区别对待;在三类墓葬形制中普遍存在,并非专属某类墓葬的特殊葬仪;尽管存在割体的墓葬男性略多于女性,但割体葬仪并未呈现出“某种性别所特有”的特征;数据统计还表明,割体葬中的墓主死亡年龄覆盖了杨官寨史前先民的各个年龄阶段,并非“专属某一年龄阶段的特殊仪式”。

这些墓葬均为单人一次葬,位移骨骼周围的填土无干扰迹象,据此可以排除受啮齿类动物干扰的可能;墓室内均未发现木质葬具及淤土迹象,墓葬在填埋过程中应当是一次填实的状态,也可排除墓室积水、倒塌等因素对细小骨骼的搬迁或损毁的可能;400座墓葬中,除M513一例墓葬存在非正常死亡的可能外,其余墓葬均未发现墓主人非正常死亡的迹象,可以排除战争导致的肢体残缺可能;另外杨官寨遗址庙底沟文化时期的生业经济仍以农业、手工业为主,狩猎所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少,也不可能造成如此大规模的骨骼残缺现象。所以,杨官寨遗址墓地内骨骼缺失或移位现象,并非由自然淤积、啮齿类动物干扰或战争、狩猎等行为所导致。

从骨骼摆放方式来看,不少存在有意摆放现象。有的骨骼被整齐摆放于墓葬不同区域,如M212中4节指骨被整齐并排摆放于墓主人颅骨右侧。还有数例墓主人手骨自腕部整体位移,如M175右手骨整体位于右股骨上,移动距离20厘米以上。总体来说,在杨官寨遗址东区墓地目前发掘的400座墓葬中,割体葬占比高达28.5%,割体墓主与非割体墓主在死亡年龄、墓葬形制及空间分布等方面无明显差异。据此初步推断,割体葬与墓主身份、等级无直接关联,而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丧葬习俗或葬仪。

从时空分布看,割体葬现象广泛分布于黄河流域史前文化中,上游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中游的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下游的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中均有发现。

割体葬起源于哪里?

可能贯穿关中地区的史前文明进程

《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割体葬”起源与扩散研究》一文着重介绍了割体葬的起源与传播。根据杨官寨遗址考古发现的割体葬相关信息,文章对关中地区相关墓葬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发现该区域是割体葬现象最为多见的区域。自前仰韶时代出现该类现象,至仰韶时代大量流行,一直延续到龙山时代,被关中地区各考古学文化普遍接受,成为该区域十分盛行的一种丧葬文化。

通过对关中地区目前的考古材料中骨骼移位或缺失现象的梳理,作者发现四类割体葬存在明显不同的发展脉络:

甲类(切割手足骨):从现有材料来看,该类现象在关中地区自前仰韶时期的临潼白家遗址便已出现,在半坡文化时期逐渐增多,庙底沟文化时期发展至最盛,并成为最流行的割体形式,从半坡四期文化开始此类现象急剧减少,到客省庄二期文化时期仅在个别遗址内偶有发现。

乙类(切割四肢骨):该类现象在关中地区自前仰韶时期的临潼零口村遗址M21开始出现,在半坡文化时期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至庙底沟文化时期仍是割体的重要形式,半坡四期文化时期数量急剧减少,至客省庄二期文化时期已基本消失。

丙类(切割腰胸部躯干骨骼):从现有材料来看,此类现象自前仰韶时期开始出现,至半坡文化时期仍不常见,直到庙底沟文化时期才有所增加,半坡四期文化以后又趋于衰落,至客省庄二期文化时期已基本不见。

丁类(切割颅骨):此类现象在关中地区出现晚于前三类,在半坡文化时期才开始出现,经由庙底沟文化、半坡四期文化和庙底沟二期文化,一直延续至客省庄二期文化时期,是割体葬中最少的一种类型。

“割体葬俗在关中地区的发展序列完整且连续,自前仰韶时代发端,历经仰韶时代(半坡文化、庙底沟文化、半坡四期文化)、龙山时代早期庙底沟二期文化,一直延续至龙山时代晚期客省庄二期文化,贯穿整个关中地区史前文明进程。”

文章介绍,目前可知最早且有规律的割体现象,见于黄河中游的裴李岗文化时期,其中据舞阳贾湖遗址的发掘报告统计就有14例缺头、24例缺肢、16例胸部扰动现象的墓葬。这一阶段,割体葬的类型概念已经基本成型,可分为四大类,其中以乙类切割肢骨数量最多,是当时割体葬的主流形式。丙类切割躯干骨与丁类切割头骨在数量上仅次于乙类,甲类切割手足骨在数量上相对较少。此外,在黄河中上游前仰韶时代的老官台文化和大地湾一期文化,也发现了少量的割体现象,但出现的年代略晚于裴李岗文化,其数量和规模不及舞阳贾湖遗址。

文章总结认为,黄河流域割体葬俗分为兴起、发展、延续三个阶段,其分别对应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前仰韶、仰韶及龙山三个时代。在前仰韶时代,割体葬俗雏形初现,中游为核心起源地;在仰韶时代,割体葬俗广泛流行,跨区域传播显现;在龙山时代,中下游渐趋衰落,上游持续兴盛。而黄河中下游地区割体葬俗的衰落,应与龙山文化的兴起所引发的丧葬观念变革有关;在黄河上游的长期延续,则可能与以庙底沟文化为代表的仰韶文化西进所带来的文化传承与积淀存在关联。

作为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一种特殊的丧葬仪式,割体葬是史前先民有意识地对墓主人肢体进行切割后再行埋葬的行为。它根植于史前时期特定的历史文化语境、精神信仰体系与社会发展背景,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独特丧葬文化,也因此被黄河流域史前先民普遍接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马虎振 整理 图据《考古与文物》《中原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