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罗某于2020年12月入职深圳某材料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公司自2024年4月起开始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业务提成。罗某无奈,于2025年2月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快递《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被迫离职。后罗某委托邱少龙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业务提成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认可罗某的出勤情况,同时公司主张业务提成需全部货款收回且减去业务成本后计提,且不认可罗某主张的提成比例,同时公司提交了《考勤工资统计表》《提成通知》等文件,拟证明公司主张的合法性。
【律师思路】
【关于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照劳动仲裁的举证原则,用人单位即公司应就员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进行举证,公司虽不认可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及拖欠工资的金额,但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不应被采纳。在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员工考勤记录的前提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罗某主张的拖欠工资金额,应得到支持。
【关于业务提成】根据举证原则,员工应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业务提成的规章制度、提成比例及业务量,证据形式不限于书面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提成确认单等。本案中,罗某无法提供公司的提成约定文件,也没有充分的业务量证据,但罗某可以提供其与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曾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发送过《提成确认表》,再结合公司以往的提成确认和发放规则,邱少龙律师认为,员工的证据足以证明拖欠业务提成的事实。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上所述,公司拖欠罗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客观事实,本身已构成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退一步讲,即使罗某关于业务提成的诉求得不到支持,被迫离职的理由依然成立,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后附裁判文书
本案经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及裁判,依法采纳了邱少龙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罗某关于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业务提成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全部诉求,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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