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宁飞龙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专业方向:股东损害债权人责任纠纷、刺破公司面纱、出资加速到期、买卖合同债权追偿、商事执行衍生诉讼
案情简介
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苏州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货物采购纠纷,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生效调解书,确认文化传媒公司需支付货款、违约金、仲裁相关费用合计超百万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出具终本裁定。经工商档案核查:案涉债务发生期间朱某系目标公司全资一人股东;范发明为公司原始独资股东,后零元转让全部股权;苏州某网络公司后续入股70%,且入股前恶意大幅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委托宁飞龙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核心诉求:1、认定朱某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入股网络公司在70万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3、原始股东范某在100万未出资范围内担责,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债权。
办案经过
难点一:多名被告多重抗辩,一人公司、股权转让、恶意减资多重法律难点叠加
三名被告分别提出免责抗辩:朱某主张仅为股权代持、不参与经营、财务相互独立,提交审计报告试图规避连带责任;范某称交易发生前已转让股权,出资期限未到无需担责;入股网络公司辩称减资合规、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案件同时涉及人格混同、出资加速到期、恶意减资、股权受让责任多重争议,抗辩体系完整,维权阻力极大。
难点二:拆解一人公司举证规则,戳破虚假审计报告,证实财产混同
宁飞龙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目标公司全部银行流水,对比朱某提交的两份审计报告,发现流水与审计数据完全矛盾,且审计机构联系不上、文书真实性无法核实;同时查明公司多笔经营贷款直接转入朱某个人账户、私人资金与经营款项无清晰边界,依据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倒置规则,论证朱某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应当对全部债务连带清偿。
难点三:抓住终本裁定关键证据,主张全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律师以法院终本裁定书为核心依据,证实被执行人已无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情形,依据九民纪要、公司法司法解释,全部未到期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针对网络公司入股前恶意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行为,论证其减资行为无效,仍需在70万认缴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难点四:分层区分不同股东责任类型,完整搭建追偿逻辑
1、朱某:债务发生时唯一一人股东,人格混同,全额债务连带责任;
2、苏州某网络公司:未实缴+恶意减资,70万限额补充责任;
3、范某:原始独资发起人,100万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责任;
庭审逐项驳斥代持、期限利益、股权交割免责等全部抗辩,完整提交工商内档、银行流水、仲裁文书、终本裁定全套证据。
案件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3)苏0591民初12827号一审判决:
1、判令朱某对案涉全部百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在7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驳回对原始股东范某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两名败诉被告承担,债权人全部债权具备足额执行主体。
律师办案复盘
商事刺破公司面纱标杆胜诉案例,胜诉核心三点:
1、善用一人公司举证倒置规则,调取银行流水推翻对方虚假审计报告,直接认定人格混同,锁定全额连带责任主体;
2、以终本裁定作为出资加速到期核心依据,突破认缴出资期限抗辩,让未实缴股东提前承担清偿义务;
3、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追责模式,分层梳理不同股东法律责任,形成完整、无漏洞债权追偿方案。
案外说法
1、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提供真实、匹配的年度审计与财务凭证,法院可直接认定财产混同,股东需要全额承担公司外债;
2、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本后,未到期认缴出资可依法加速到期,股东不能以出资期限未到免责;
3、公司大额减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股东仍需在原认缴范围内担责;
4、货款执行无果时,可另行起诉瑕疵股东追责,是收回坏账关键维权路径。
承办律师简介
宁飞龙,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商事债权追偿、股东责任纠纷、买卖合同、婚姻家事、环境资源刑事,擅长执行衍生诉讼、刺破公司面纱、大额坏账全流程追索,多起无财产执行案件成功追加股东清偿。
律所代表性案例
1、2023年苏州股东损害债权人纠纷案 击穿有限责任,全额追回百万货款(本案);
2、2022年苏州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剔除虚假债务、婚内资产全额确权胜诉;
3、2020年口罩机购销违约纠纷案 击破先履行抗辩,全额追回百万货款;
4、2021 年苏州陆生保护动物收购刑事案 有前科仍争取缓刑轻判;
5、非法采矿、林地占用、野生动物类环境资源刑事缓刑辩护案件。
案件佐证材料示意
本案(2023)苏0591民初12827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调解书、终本执行裁定书、工商全套内档、公司银行流水、审计质证意见、庭审代理词为完整办案凭证,是苏州地区一人公司人格混同、出资加速到期典型商事胜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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