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押金并非定金,不具有惩罚性,主要用于担保租赁合同履行及弥补损失,意在督促承租人遵守合同约定,减少违约行为发生。若租赁期间无违约行为且房屋及设施无损坏,房东应全额退还押金。

押金是保障

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条款

如果租客提前解约

押金是否需要退还?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阿珍和阿强通过电子签约方式签订《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阿珍承租阿强房屋,租期为2024年8月27日至2026年8月26日,每月租金3680元;房租押一付三(季付)。

押金除用于抵扣阿珍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阿珍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日内如数返还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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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中约定:租赁期内,阿强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或阿珍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阿强还应退还未租住期间的租金;如未提前30日通知对方,则需再行承担相当于月租金100%的违约金。

当日,阿珍通过某平台向阿强转账14720元,包含三个月房租及押金。

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2026年5月16日,阿珍称因个人原因打算6月26日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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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阿珍向阿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

2026年6月24日,双方办理了案涉租赁房屋的退租手续,并签订了《房屋交割清单》。因退还押金事宜协商未果,阿珍将阿强诉至南开法院,请求判令阿强返还押金368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阿强是否应向阿珍退还押金36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珍与被告阿强签订的《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4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押金用于抵扣原告应交未交的租金、费用及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租赁期内原告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按月租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人在某平台中的沟通,是双方对退租后续事宜的初步协商,阿强并未作出免除阿珍违约责任、全额退还押金的意思表示。且阿强于当日下午即向阿珍明确告知,因其自身违约,押金不予退还,双方未就押金退还事宜达成新的合意。

关于押金。本案中,阿珍系在租赁期限到期前二个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形,根据涉案合同关于“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的约定,法院对阿珍关于退还押金36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官提醒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客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房东同意的,可以认定双方合意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时,房东没有明示放弃租客违约责任的,不能以双方在合意解除时未约定租客的违约责任,而推定作为守约方的房东实际放弃了此前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应向作为违约方的租客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租客仍然需要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南开法院审理案例整理

来源: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