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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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恶意注销企业登记,导致劳动者维权陷入困境。

那么,工伤后单位恶意注销的,人社部门还应受理工伤认定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李某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明确: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义务而恶意注销企业登记的,不改变用人单位在存续期间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经营者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该公司在存续期间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李某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此外,尽管用人单位已被注销,但不影响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注销工商登记便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李某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单位恶意注销后工伤认定的受理规则,明确了人社部门的法定职责,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单位恶意注销不改变劳动关系存续事实。

李某遭受工伤时,该物流接货站尚未注销,双方的劳动关系已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后续恶意注销的行为,不能否定其存续期间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核心前提。

第二,人社部门应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事故证明等材料,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人社部门就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注销并非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不予受理情形,人社局以单位注销为由驳回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恶意注销不能成为逃避工伤责任的借口。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获得及时救治和赔偿,若允许用人单位通过恶意注销规避责任,将违背立法初衷,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明确否定了这种规避行为的合法性,倒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若发现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应及时收集并留存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仲裁裁决书等)、工伤事故证明(如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现场记录等),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人社部门不予受理,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可向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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