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这样?以及器质性痴呆是什么病?
真正毁掉孩子一生的,并不是感冒,而是心脏骤停后的脑缺氧。根据公开报道,小阳出事前半个月,学校已有大量学生因流感请假,他也曾通过放在换洗衣物里的纸条,请父母送感冒药。事后医院诊断认为,他属于病毒性心肌炎引发心脏骤停。病毒性心肌炎本身并不少见,但少数患者可能突然出现恶性心律失常甚至心脏停搏,而这恰恰是最危险的地方。
更准确地说,导致小阳终身伤残的是缺血缺氧性脑病,而器质性痴呆只是最终形成的结果。所谓器质性痴呆,并不是人们常说的老年痴呆,而是脑组织因为缺氧、外伤或脑血管疾病等原因发生了不可逆损伤。心脏停止跳动后,大脑便失去血液和氧气供应,脑细胞会快速死亡。如果缺氧时间过长,即使最终恢复了心跳,也可能留下严重的神经系统后遗症,包括智力下降、语言障碍、行为异常,甚至终身无法自理。小阳如今的状态,正是典型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
校内AED未启用是否是其伤残的主因?
本案最大的争议并不是学校有没有AED,而是为什么AED最终没有发挥作用。根据新闻,小阳倒地约2分40秒后才被路过老师发现,老师随后立即拨打120,并按照电话指导实施心肺复苏。约12分45秒后,救护车抵达现场。整个过程中,学校配备的AED并未投入使用,而这也成为家属质疑学校失责的核心理由。
需要客观看待的是,AED没有启用,并不能当然认定就是造成一级伤残的唯一原因,但绝不能因此忽视它的重要意义。医学上,AED对于部分因室颤、无脉性室速导致的心脏骤停患者,能够显著提高恢复自主循环和改善神经功能的机会。对于本案而言,小阳自身患有暴发性病毒性心肌炎,这是发病主要原因;学校是否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损害扩大,则属于另一层面的法律问题。后续需要医学专家或者通过司法鉴定能够证明,及时使用AED具有较高概率避免严重脑损伤,法院才可能进一步认定学校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另外,我认为学校最值得反思的,学校实际上已经配备了AED,而且据家属称,该设备还是慈善机构捐赠,然而学校并没有建立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和规范使用流程。如果学校接受了AED,却没有培训老师、没有建立应急机制、没有形成使用流程,那么设备很可能只是摆设。AED最大的价值就在于“黄金四分钟”,它本身就是为了让非专业人员能够在救护车到达之前完成早期除颤。如果老师不知道设备在哪里,不敢使用,或者不会使用,那么配置AED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学校至少在校园急救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甚至这种管理瑕疵多多少少也可以认定为造成全部损害的部分法律原因。
而且近年来,全国越来越多学校开始配置AED,这无疑是一项值得肯定的进步。但如果设备只是放在那里,没有制度、没有培训、没有演练,真正发生意外时依然没人敢用、不会用,那么再先进的急救设备,也可能失去最宝贵的抢救时间。对于心脏骤停患者来说,耽误的不是几分钟,而可能就是一个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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