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便利收受贿赂、

违法办理贷款1400余万元、

将客户归还的贷款本息截留侵吞、用于个人挥霍,

这一集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于一体的职务犯罪案件最终被依法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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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雷某在蓬安某商业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本应是银行资金的“看门人”,却把职权当成了敛财工具。

2021年至2023年,他多次收受贷款中介刘某、张某贿赂共计27.75万元,作为回报,违规为44人办理贷款910万元。

同期,他还对另外60名贷款客户的资金用途、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统统不作审查,违反规定发放信用贷款570万元。

到了2023年至2025年,雷某变本加厉,收取3位客户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30.17万元后并未入账,而是直接截留下来,一部分用于填补其他不良贷款的利息窟窿,一部分塞进了自己腰包。

从受贿27万到违规放贷1400余万,再到截留客户还款,雷某的“如意算盘”最终落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02

法院审理

被告人雷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违规发放贷款并截留客户还款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根据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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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3

法官提醒

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不是个人谋私的筹码。

收受的每一笔贿赂、违规办理的每一笔业务,都会成为定罪量刑的铁证,“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绝非一句空话。

对于贷款客户和中介机构而言,通过行贿、造假获取贷款绝非捷径,一旦事发,贷款合同可能作废,甚至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此案暴露出贷前审查、贷后监管的漏洞,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决不能让“客户经理一人说了算”。

遵纪守法是底线,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 蓬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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