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日当空,一位女子怀抱厚厚的材料奔波于部门之间,神色间满是焦急与疲惫。让她如此奔波的根源,在于那“纸面上”的安置房迟迟未能落地。宅基地征收后,承诺的安置去向成谜,当征收方“有诺难兑现”时,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义务究竟该如何保障?郑州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为您深度解析。

江西赣州的一处宅院,承载着石女士往日的温馨记忆。斑驳的大门两侧,褪色的春联诉说着岁月的流逝;院外翠竹掩映,风过林梢,沙沙作响,这里曾是石女士最惬意的栖息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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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18年7月,一纸征收通知打破了这份宁静。因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承诺为石女士家提供安置房。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石女士爽快地签下了协议,告别了满载回忆的老宅,搬进了亲戚家暂住。那时的她,时常憧憬着未来新居的明亮窗棂与温暖阳光,脸上洋溢着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谁知,这一等便是整整六年。安置消息石沉大海,当初的承诺沦为空谈。石女士无数次前往征收部门询问,得到的却永远是“再等等,正在安排”这类模棱两可的推托。心中的石头越压越重,石女士无法理解,白纸黑字签订的协议,为何迟迟得不到履行?深夜难眠之时,她常常无助落泪:“我们只是想要一个安身之所,为什么就这么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征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安置义务

在本案中,征收部门长达六年未交付安置房,已明显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针对这一情况,石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征收部门限期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此外,针对因未按时安置造成的额外租房损失等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石女士亦有权利要求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