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商征公告字〔2026〕9号

2026年6月25日,商丘市2025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351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175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项目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宗地1为中州街道朱台村,用地四至范围:通达六路东侧、商均路西侧范围内(朱台路);宗地2为中州街道韩楼村,用地四至范围:黄河路北侧、汇聚八路南侧范围内(通达六路)。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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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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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5.19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拆迁安置、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商征公告字〔2026〕10号

2026年7月9日,商丘市2025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383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077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项目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宗地1为中州街道石海村,用地四至范围:丰民河东侧、自然路南侧、济广高速西;宗地2为平安街道梁庄村和张阁镇钟庄村等,用地四至范围:商都大道西侧、陇海铁路北侧、郑徐高铁南;宗地3为张阁镇钟庄村,用地四至范围:商都大道东侧、陇海铁路北侧、东沙河西侧;宗地4、宗地5为平台街道陈阁村,用地四至范围:方域路北侧、盛汉路东侧、飞跃路南、兴唐路西;宗地6为周集乡王尧村,用地四至范围:东沙河北侧、丰民河东侧、张周路西侧、自然路南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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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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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5.19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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