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波与被告张某强均系同村同族叔侄关系。原告张某波名下住房由其父于2016年在原火灾烧毁的宅基地上重建。2025年3月22日,原告张某波将门前院坝的土地用水泥硬化。被告张某强认为院坝土地属于其家族成员共有,不满原告张某波未经过同意擅自将土地硬化,于深夜雇请他人拉运四块巨石堆放在原告张某波住房大门口梯步上、硬化的院坝内以及一侧的土地上。经派出所及综治中心等部门多次组织调解未果而产生本案纠纷。原告张某波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强清除石头,停止对原告张某波一户通行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系同村邻里亲戚,应当本着团结互助、与邻为善的原则正确、理性处理相邻关系,从而达到和睦相处、定纷止争之目的。原告张某波现住房正前面的梯步及院坝,是原告张某波及家人进出的必经之路,被告张某强在其住房大门口梯步上及院坝内故意堆放石头的行为客观上给原告张某波及家人的通行造成了阻碍,严重影响了原告张某波及家人的生产与生活,侵犯了张某波及家人的通行权,原告张某波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故判决被告张某强在一定期限内清除堆放在原告张某波住房前梯步上及院坝内的石头。

法官普法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农村排除妨害纠纷频发且通常都是伴随着遗留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本为同族亲人,被告因土地争议堆石挡路,以私力手段宣泄情绪,既侵犯原告通行权,也割裂了邻里乡情。权利有边界,维权须守法,即使对土地权属存有争议,也应当通过有关部门调解、确权、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邻里亲人之间理应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和谐相处,勿要意气用事,最后既输了官司,又伤了和气。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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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二)排除妨碍;……”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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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任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