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落地施行。下面分三块讲清楚:新司法解释到底改了什么、内幕交易刑事案件该怎么辩护、企业合规怎么落地。
一、本次新司法解释主要调整内容
1. 同步匹配前置法,理顺内幕交易刑事犯罪要素认定
新解释第一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判定标准,贴合2020年实施的《证券法》,把旧司法解释引用的旧《证券法》第74条,替换为现行《证券法》第51条;由于2022年《期货和衍生品法》生效实施,认定期货内幕消息知情人员的法律依据,也从原来的旧司法解释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更新为这部新法。
除此之外,解释第六条界定内幕信息里的各类“重大事件”时,也将旧版对应的旧《证券法》第67条,调整为现行《证券法》第80条、81条,实现法律条文顺畅衔接。
2. 上调入罪金额门槛,调整轻重两档量刑倍数
解释第四、第五条对标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原来认定“情节严重”的三项金额门槛全部提高:证券成交金额从50万元上调至200万元;期货占用保证金从30万元上调至100万元;靠内幕消息赚取利润或规避亏损的金额,从1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把多次作案、向多人泄露消息等情形,全部从立案追诉标准“移植”纳入新司法解释。
针对处罚更重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认定标准从原先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调整为10倍。
3. 提前核心人群内幕信息起算时间,刑事风险前置
解释第六条新增关键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决策人员,只要向亲近人员透露内幕信息初步意向,或是依据初步意向开展交易,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而这一时间按第六条前款规定,属于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也即敏感期的起点。
这条规则直接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往前推移,刑事风险来得更早。简单来说,只要实控人、大股东、决策层口头透露项目初步构想,内幕信息敏感期就即刻启动,之后再开展相关证券、期货交易,都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相关犯罪。
4. 收紧三类常用抗辩理由,压缩脱罪空间
过去司法实践中经常用到的三种抗辩理由,本次新规全部增设约束条件,想要依靠这些理由免除刑责难度大幅提升:
(1)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由辩解:办案机关会核查真实收购目的,专门打击这类违规行为:表面宣称收购企业,暗地里用关联账户、代持账户悄悄买入股票,等利好公告发布后立刻抛售套现。
(2)以“事前敲定的交易合同、下单指令、投资计划”辩解:新增“内容明确、交易合法”双重限制。一是计划、合同必须在内幕信息形成、本人得知消息前就拟定完成,不再笼统表述为“事先”;二是文件里要写清交易品种、买卖数量、价格、操作时间等完整细节;三是这笔交易不能违反短线交易、窗口期禁止持股交易等监管要求。
(3)以“依据公开信息开展交易”辩解:明确要求信息具备法定公开属性,只有证监会、期货监管机构指定报刊、官方网站发布的内容才算有效公开信息,自媒体消息、私下小道传闻均不适用该免责理由。
二、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实操辩护思路
1. 论证涉案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信息
法律层面认定内幕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两大条件:消息未对外公开、消息会影响投资决策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辩护工作可围绕两项条件不成立展开:
从“重大性”角度:即便该事项属于法定重大事件,但消息正式披露后,标的公司股价、同行业板块涨跌幅度,明显低于大盘和行业平均波动水平,主张信息不足以影响市场价格,不具备重大属性;
从“未公开性”角度:举证当事人交易前,该消息已经通过官方渠道完整对外披露。
补充特殊辩护路径:若当事人仅存在泄露信息行为,可主张涉案信息只是“利用未公开信息罪”中的“未公开信息”,而非内幕信息。但由于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只处罚利用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单纯泄露并不构罪,进而尽量争取出罪的结果。
2. 证明行为人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分两类人群分别举证抗辩:
一是法定知情人员:虽拥有对应职务,但本职工作和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业绩调整等涉密事项完全无关;敏感期长期出差、休假,未和管理层产生任何沟通,没有获取机密消息的渠道;仅挂名任职,全程不参与公司经营与重大事项决策。
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和消息源头只是普通同学、普通合作商户,不存在长期合伙、资金绑定、共同投资等紧密利益关系;没有主动打探内幕消息,只是偶然被动听闻;消息经过多层转手传递,真实性大幅降低,也没有左右自身投资判断。
3. 佐证自身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特征
从交易时间匹配度、个人投资习惯、资金利益关联三个维度综合举证:本次交易的持仓规模、投入资金、操作频率,和本人长期固定的投资操作习惯没有明显差异;本人与内幕消息知情人员不存在借贷、转账、利益输送等任何资金往来,不存在借内幕消息套利的主观动机。
4 合规运用法定免责抗辩情形
若确实存在真实上市公司收购、事前拟定完整交易计划两类法定免责情形,可据此开展辩护,但必须严格对照新规新增的各项限制条件,完整提交配套证据。
5. 泄露内幕信息专属辩点:无心过失泄露不构成犯罪
只有主观故意主动向他人传递内幕消息,才满足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入罪条件;如果只是疏忽大意、不慎泄露相关信息,不应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6. 针对违法所得金额开展辩护
如果因股票停牌、市场交易限制等客观原因,持仓证券无法及时卖出,可主张仅按实际卖出到手的净收益核算违法所得,不按照账面浮动盈利计算,以此降低涉案金额、减轻量刑。
三、企业内幕交易合规防控实操提醒
1.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启动时间予以提前:只要实控人、核心高管开始口头磋商并购、定增、业绩调整等重大事项,即需完成相关人员登记,不用等到项目立项、签订合作协议。完整记录每位知情人员获知消息的时间、沟通地点、联系方式、消息内容、项目阶段,所有知情人员签字确认,为每个人建立独立、实时更新的动态档案。
2. 搭建三层信息隔离防护机制
(1)物理隔离:并购、定增、业绩调整等涉密项目单独划分封闭办公区域,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纸质涉密文件单独上锁存放,作废纸质机密材料统一回收销毁。
(2)系统权限隔离:OA办公、文档、财务系统设置分级查阅权限,内幕信息文件加密存储,仅项目内部工作人员拥有查看权限;系统自动留存文件查看、转发、下载记录,全部操作留痕可追溯核查。
(3)人员跨墙审批隔离:跨部门、跨子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接触涉密信息,必须提交书面《跨墙申请》,经合规部门、董事会秘书双重审批备案;接触涉密信息的员工需签署保密承诺书,项目结束后提交信息隔离确认单,严禁私自向外传递内幕信息。
3. 严格管控员工事前书面交易计划
员工用于证券、期货投资的书面合同、投资计划,签署时间必须早于重大事项初步沟通的时间;文件清晰写明交易标的、买卖时段、交易数量、价格区间,不存在事后涂改、补充的痕迹;计划内的交易行为不得违反短线交易、窗口期禁止交易等监管规则。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李建林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