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税刑事案件中,很多企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常有困惑:明明是以公司名义开具或接受的发票,为什么最后主管人员被认定为个人犯罪?或者反过来,明明是员工个人为了谋取私利操作的,为什么公司也要作为被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并非简单看发票上的抬头或盖章,而是需要穿透表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考察行为背后的意志体现与利益归属。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涉税犯罪中主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与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针对普通发票)两个罪名,两者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但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原则是一致的。
核心判断标准:意志来源与利益归属
要判断一起虚开发票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司法机关通常会从以下两个核心维度进行综合穿透审查:
1. 犯罪意志的来源:是“单位决策”还是“个人私欲”?
单位犯罪必须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这意味着虚开发票的行为通常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授权负责人等基于单位经营管理的需求而决定实施。
如果虚开发票的行为完全脱离了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流程,仅由个别员工、股东或财务人员私下操作,且未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或默许,则该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个人犯罪。
2. 利益的最终归属:是“单位享有”还是“个人占有”?
这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物理指征。
单位犯罪:虚开发票带来的非法利益(如通过虚开进项发票减少的应纳税款、对外虚开获取的开票费等)最终流入单位账户,归单位所有,并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员工福利或由单位整体支配。
个人犯罪:如果违法所得被行为人个人私分、挥霍,或者虽然通过单位账户进行了流转,但最终被个人非法占有或支配,那么即便披着“单位”的外衣,在法律上也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哪些情形会被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及司法实践,以下典型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直接认定为个人犯罪: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空壳公司):如果公司、企业设立后,根本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合法经营活动,其设立的唯一目的或主要活动就是进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类“空壳公司”不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相关行为直接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处理。
盗用单位名义且私分所得:行为人未经单位授权或同意,私自利用单位的公章、发票、银行账户进行虚开,且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或占有的,依照刑法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个人借用单位名义:个人为了自身利益,借用、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义下实施虚开发票行为,被挂靠单位未参与决策、未实际参与经营且未从中获取犯罪利益的,由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法律后果及量刑差异
一旦涉税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个人犯罪存在显著差异:
1. 适用“双罚制”
对于单位实施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我国刑法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对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对虚开发票犯罪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作用的单位领导,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具体去联系、经办、实施虚开行为的财务人员、业务员等。
2. 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单位实施虚开发票类犯罪的,其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即达到起刑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一百份以上且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再次虚开发票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开发票金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五百份以上且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防范与合规应对建议
虚开发票不仅是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更是高悬在企业及经营者头顶的刑事红线。为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恪守交易真实性底线: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劳务提供为基础。企业应确保“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合同流”四流一致,严禁任何形式的“无业务开票”或“变造业务开票”。
完善发票与财务内控机制:建立严格的发票开具、保管及审核流程。对财务印章、U盾、开票系统实行专人专管,定期进行账实核对,防止员工或外部人员利用公司名义私自虚开发票。
依法进行合规补救与救济:如果企业在自查中发现存在发票异常(如取得失控发票、涉嫌虚开等风险),切勿采取隐匿账簿、销毁凭证、倒签合同等手段企图掩盖。合法的补救路径应当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依法进行账务调整、补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留存好能够证明自身属于“善意取得”或无主观虚开故意的证据链条;在面临税务稽查或刑事立案时,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协助,依法进行申辩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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