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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运城日报)

关于《〈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6月24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裴骄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同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国家上位法调整后地方配套法规应当及时修改的法定要求,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条例合法有效落地实施、适配生态环境法典制度体系,修改《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条、《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是必要的。分组审议结束后,法制委立即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在修正草案的基础上,提出了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