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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李健楠

随着爱宠人士的增多,宠物寄养行业也日渐兴起,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生病并产生医疗费用,责任和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2025年10月,原告闫某将其宠物犬送至被告索某寄养机构寄养,双方签订长期寄养合同,约定寄养周期为一年,闫某支付寄养费用6388元,并特别备注宠物有结石病史,需日常观察排尿情况,宠物习惯饮用纯净水,每天需多次遛放,引导排尿等寄养细节。合同同时约定,索某仅对寄养期间宠物的外伤和丢失负责,如因疾病引起的一切问题,由闫某决定具体医治细节,如遇突发情况需做紧急处理,费用由闫某承担。

2025年11月,宠物身体出现脱水状况,索某随即告知闫某,并将宠物先后送至两家动物医院诊治,闫某花费医疗费10464元。

2025年12月,双方因给水时间、遛狗频次无法达成一致,解除寄养合同。随后,闫某要求索某赔偿上述医疗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闫某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索某签订的长期寄养合同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宠物店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宠物狗的义务。原告闫某已经明确告知宠物有结石病史,需观察排尿情况,每天多次遛放,引导排尿,故被告索某对该宠物应密切观察饮水、排尿情况,及时察觉缺水异常。现该宠物出现脱水情况并住院治疗,既有自身疾病原因,亦有被告索某未能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喂水、遛放以及做好日常管护原因,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宠物自身疾病、被告索某实际履行寄养合同情况)、脱水原因等综合考量,酌情确定由索某对案涉医疗费承担40%的责任,闫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索某应当赔偿闫某医疗费4185.6元(10464元×4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闫某医疗费4185.6元。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