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22 年 4 月至 2025 年 5 月,张某多次故意撞上正在变道的车辆,借助直行优先的道路规则,让对方承担事故的全责,以此向多家保险公司理赔 28 次。同时他虚报车衣维修损失,伪造票据并申报高额赔偿,累计骗取了保险金 高达32 万余元,其中车衣虚报部分就高达 15 万余元,最终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刑罚。二、裁判结果与建议经某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3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分析指出,本案的频发并非个案,而是暴露了当下保险理赔行业普遍存在的风控短板和监管盲区。部分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审核时仅凭借票据材料作为判定的依据,缺乏对票据真实性和市场价格的实质性审核;保险公司之间也存在信息隔绝,张某辗转10家公司能频频得手,正是利用了行业信息盲区肆意作案。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保险理赔的漏洞,检察机关针对性出具监察意见,不断完善保险行业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偏僻路段出险、高频率理赔、同一汽修厂集中定损等异常案件的智能化筛查,从源头筑牢骗保漏洞、规范车险理赔市场秩序。三、定罪要点和行业风险实务解析保险诈骗罪对涉案主体身份有着特定要求,并非所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都能够成立该罪名,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本罪,不具备对应身份的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则有可能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理,两类罪名对应的量刑标准存在区别。本案中张某身为车主,属于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条件。对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并不完全依靠行为人供述,本案中多起事故高度相似的发生模式、多名车主的证词、不合常理的驾驶行为,再加上虚假的理赔票据,多重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就可以证实其主观上的诈骗故意。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谈到,该案暴露出车衣领域突出的骗保风险,车漆保护膜市场价格差异比较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核对票据表面材料,缺少对价格以及票据真伪的实质核查,行为人借此虚报车衣损失,套取高额的保险理赔金。四、案件风险警示提醒本案也为广大车主和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民众不要心存侥幸,故意不避让、加速冲撞等方式制造交通事来骗取保险理赔,这类碰瓷式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保险理赔所需的各类票据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伪造虚假发票、收据套取理赔资金的行为,不仅涉嫌保险诈骗,还可能触犯虚开发票相关罪名。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提醒,车辆维修、配件理赔报价需要贴合市场合理价格,故意的包装普通配件、虚报维修项目和理赔金额的行为,都属于骗保违法行为,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车险诈骗手段,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各保险公司也需要强化内部风控管理,完善票据审核机制、异常理赔预警、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封堵理赔漏洞,从源头防范各类车险骗保风险。五、结语保险制度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每一个骗保行为,侵蚀的不只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利润,更是整个社会互助共济的信任基石。保护这个基石,既需要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也需要保险行业的主动作为,更需要每一位车主的自觉守法。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金融犯罪领域的法律实务,为行业合规和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 — — — — — — — —案例引用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发布的保险诈骗典型案例(张某保险诈骗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阳|涉黑 保险诈骗案|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解析车险骗保案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4 月至 2025 年 5 月,张某多次故意撞上正在变道的车辆,借助直行优先的道路规则,让对方承担事故的全责,以此向多家保险公司理赔 28 次。同时他虚报车衣维修损失,伪造票据并申报高额赔偿,累计骗取了保险金 高达32 万余元,其中车衣虚报部分就高达 15 万余元,最终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刑罚。

二、裁判结果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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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某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3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分析指出,本案的频发并非个案,而是暴露了当下保险理赔行业普遍存在的风控短板和监管盲区。部分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审核时仅凭借票据材料作为判定的依据,缺乏对票据真实性和市场价格的实质性审核;保险公司之间也存在信息隔绝,张某辗转10家公司能频频得手,正是利用了行业信息盲区肆意作案。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保险理赔的漏洞,检察机关针对性出具监察意见,不断完善保险行业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偏僻路段出险、高频率理赔、同一汽修厂集中定损等异常案件的智能化筛查,从源头筑牢骗保漏洞、规范车险理赔市场秩序。

三、定罪要点和行业风险实务解析

保险诈骗罪对涉案主体身份有着特定要求,并非所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都能够成立该罪名,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本罪,不具备对应身份的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则有可能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理,两类罪名对应的量刑标准存在区别。本案中张某身为车主,属于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条件。对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并不完全依靠行为人供述,本案中多起事故高度相似的发生模式、多名车主的证词、不合常理的驾驶行为,再加上虚假的理赔票据,多重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就可以证实其主观上的诈骗故意。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谈到,该案暴露出车衣领域突出的骗保风险,车漆保护膜市场价格差异比较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核对票据表面材料,缺少对价格以及票据真伪的实质核查,行为人借此虚报车衣损失,套取高额的保险理赔金。

四、案件风险警示提醒

本案也为广大车主和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民众不要心存侥幸,故意不避让、加速冲撞等方式制造交通事来骗取保险理赔,这类碰瓷式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保险理赔所需的各类票据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伪造虚假发票、收据套取理赔资金的行为,不仅涉嫌保险诈骗,还可能触犯虚开发票相关罪名。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提醒,车辆维修、配件理赔报价需要贴合市场合理价格,故意的包装普通配件、虚报维修项目和理赔金额的行为,都属于骗保违法行为,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车险诈骗手段,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各保险公司也需要强化内部风控管理,完善票据审核机制、异常理赔预警、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封堵理赔漏洞,从源头防范各类车险骗保风险。

五、结语

保险制度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每一个骗保行为,侵蚀的不只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利润,更是整个社会互助共济的信任基石。保护这个基石,既需要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也需要保险行业的主动作为,更需要每一位车主的自觉守法。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金融犯罪领域的法律实务,为行业合规和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案例引用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发布的保险诈骗典型案例(张某保险诈骗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