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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强|文

2026年7月31日,唐山农民工刘全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认定,刘全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5)冀0209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唐山市曹妃甸人民法院重审。

2026年3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冀0209刑初419号】,刘全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刘全,1990年出生,河北省遵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他在唐山瑞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杜春雨承包的唐银项目高棒车间消防报警工程做临时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杜春雨口头承诺日薪450元包吃住。

然而工程结束后,杜春雨却以总包单位工程款未结为由拒绝支付刘全的工资。刘全垫付的材料款、工人日常生活费用以及自己和工友的工资,共计56000元——其中工人日常生活费用和材料款约32000元,工人工资约24000元。

2023年8月,刘全第一次走进曹妃甸区劳动监察大队,找到工作人员丁国奇报案。此后,他开始了长达一年八个月的讨薪之路。

2023年10月,刘全带着工友已经先后5次到曹妃甸劳动监察大队,一番讨价还价后,工人的伙食费、工程收尾的工钱不再支付,杜春雨承认欠付47200元。刘全无奈接受,当场签署了笔录,等待杜春雨付款。

但几天后,丁国奇电话告知刘全,杜春雨的律师拿来了证据,证明钱已全部结清,劳动监察大队决定撤案。

“他前脚刚跟我签了欠47200元的笔录,一分钱没给,后脚就说撤案了。”刘全不理解这是为什么。

于是,刘全再次从遵化赶到曹妃甸,询问撤案原因。丁国奇称是“领导定的”,他不知道原因。刘全要求出示撤案证据、要求双方对质,均被拒绝。

“撤案了就是撤案了,你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丁国奇这样回复他。

140公里路14次往返,案却子被撤了。

劳动监察的路走不通后,刘全尝试了所有他能想到的渠道,唐山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劳动仲裁——均无果。

投无路的刘全在2025年2月27日至3月24日,刘全陆续从拼多多、淘宝购买了高锰酸钾、石硫磺、铝粉、镁铝、克重秤、连接线等物品,用于制造爆炸物。

2025年04月08日,刘全将爆炸物分装在黑色包内来到曹妃甸,并在曹妃甸工业区劳动监察大队大楼外将爆炸物组装完整。上午10时许,刘全手持装满爆炸物的塑料桶来到劳动监察大队丁国奇办公室讨要说法。

遗憾的是,刘全与丁国奇沟通撤案一事再次未果。

10时30分许,一声巨响,刘全引爆了炸弹。

2025年4月12日,刘全因涉嫌爆炸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5年6月12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6月25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5年12月10日,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对刘全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建议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六年。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判决书认定,刘全在讨薪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制造爆炸物并引燃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其家中四个PPR管经鉴定为爆炸装置,与案发当天所持爆炸物是“出于不同犯意制造的”,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法院同时认定“鉴于此案前因,酌情对被告人刘全从轻处罚”。

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决刘全赔偿丁国奇46057.5元、赵兴48587.37元。

刘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调取新证据及要求相关证人出庭申请书》《庭审直播、记者旁听申请书》四项申请。

辩护人指出,刘全自始至终仅有单一犯意——采购PPR管、化工原料全部为现场威慑讨薪对象准备,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依附于后续爆炸行为,仅构成想象竞合一罪,不应数罪并罚。

最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口头驳回了刘全的全部申请。

这是一起令人扼腕的案件。

刘全有罪——他制造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引爆,造成多人受伤、财产损失,这一点毋庸置疑。法院的判决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刘全为何走到这一步?

一个农民工,被拖欠56000元工资,他走了所有合法的路,劳动监察、12345热线、网上投诉、劳动仲裁、咨询律师。14次往返,每次140公里,历时一年八个月。

合法渠道全部走不通后,他被迫选择了犯罪的方式。

判决书写道:“其讨薪经历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从法律上讲,这是对的。但从社会现实看,这句话透着一种冰冷的正确。

至今,杜春雨拖欠的56000元工资仍未支付。刘全因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目前仍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这起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很多,当一个普通人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仍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时,社会应当如何回应?当“法”无法保护守法者时,“法”的权威又该如何维系?

刘全在给父母的信中写道:

“爸妈妹妹,见字如面,自上次家中一别已经一年多了……我对曹妃甸法院的一审判决,不认罪不认罚,判我6年。拿到判决一刻五味杂陈,不知所以,被不相信的法律审判比死了还难受。”

“我的公道不在唐山。”刘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