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张庆培
偷了只狗,没卖钱,还随手扔了,算不算犯罪?算!近日,经湖北省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今年4月23日清晨,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监利市毛市镇一处村道,见一住户门前有只黑白相间的狗,掏出随身携带的手弩射出含麻醉剂的弩箭。狗被麻倒后,张某将其拖上车,行至半路嫌狗太小,随手丢弃在路边。
次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当场收缴手弩1把、弩箭8支。
“我承认偷了狗,但狗没卖成、没吃到,已经扔了,这也算犯罪?”到案后,张某始终想不通。
“这正是很多人的认识误区。”承办检察官介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无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张某使用的手弩正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凶器”。同时,狗被拖上车的一刻,已脱离主人控制,盗窃即已既遂,事后是否丢弃、是否销赃,不影响犯罪成立。“法律惩罚的是携带凶器盗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若当时狗主人出门阻拦,后果不堪设想。”
鉴于张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其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承办检察官提醒,使用弩箭、麻醉针等工具偷狗,看似“偷鸡摸狗”的小事,实则已触碰刑法。养犬群众发现可疑人员、车辆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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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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