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于罪犯陈亮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罪犯陈亮,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大专文化,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辽河工程技术分公司生产保障大队职工,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兴油社区北楼3-1-3-201。
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了(2026)辽1104刑初89号生效判决,罪犯陈亮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罪犯陈亮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陈洪库担任保证人。经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其病情进行医学检查,诊断结论为陈亮目前患有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陈亮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投诉举报电话:0427-2907697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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