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辆重型货车在19分钟内先后碾压同一倒地行人,三名驾驶人均肇事逃逸,受害人当场死亡。两家保险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仅需形式提示即可免责”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孙路路律师代理受害方,并未机械适用“逃逸即免赔”的固化思路,而是深入剖析格式条款的立法本意,成功否定逃逸免责条款效力。案件一审、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受害方获得全额赔偿,为电子投保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提供了全新的办理思路。“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初审评选持续推进中,由孙路路律师主办并主讲的“侯某、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凭借其对电子投保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规则的深度剖析与创新性论证,成功晋级终审。

案情回顾

北京市顺义某路口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司机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骑行的侯某发生碰撞,车辆碾压侯某后驾车逃逸。7分钟后,又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再次碾压倒地的侯某后逃逸。又过12分钟,驾驶第三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第三次碾压侯海后逃逸。从第一辆车撞倒并碾压,到第三辆车驶过,整个过程仅19分钟,侯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头车司机李某负主要责任,后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侯某无责任。经鉴定,侯某死亡结果由多次碾压共同作用构成,无法区分单一致死车辆。

案件难点

多方法律关系交织与“逃逸即免赔”的行业惯用抗辩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三辆车的车主、司机、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等诉讼主体多达14方。其中,人保保险公司承保第二辆车,阳光保险公司承保第三辆车,两家公司均以驾驶人肇事逃逸为由,主张依据保险免责条款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案件的核心法律障碍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仅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保险公司据此主张,“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已在保险条款中对免责事由进行加黑加粗处理,即已完成提示义务,商业险应予免赔。这一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惯性和说服力,一旦成立,受害方将无法获得商业险赔付,只能向肇事司机及车主追偿,而其中一辆车未投保商业险,实际车主的偿付能力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律师办案

穿透“形式合规”表象,确立“实质告知”审查标准

为保障受害方近亲属能够通过保险机制获得全额赔偿,孙路路律师面对保险公司“逃逸即免赔”的行业惯用抗辩,并未机械适用固化思路,而是从格式条款的立法本意、投保人的真实认知状态、电子投保的特殊性三个维度展开深入论证,力求在平衡各方主体法益的前提下推动保险赔偿责任的落实。

(一)深入剖析格式条款立法本意

孙路路律师提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其立法目的在于确保投保人在充分理解免责条款法律后果的基础上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提示义务的核心是让投保人实际知晓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内容,而非仅满足形式上的标注要求。保险公司以“加黑加粗即履行提示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是对法定义务的形式化理解,忽视了提示义务的实质目的。

(二)从投保人真实认知状态出发,还原投保过程客观事实

针对阳光保险公司主张的“已通过线上投保流程中的勾选、弹窗、加粗字体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孙路路律师向法庭澄明,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仅按保险业务员要求完成缴费流程,对免责条款完全不知情。根据阳光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视频显示,投保人并未仔细浏览而是快速下滑翻页,且投保流程中未强制设置投保人浏览速度及阅读停留位置。保险公司既未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也未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免责法律后果作出任何解释。人保保险公司,投保人同样表示从未收到过书面保险条款,投保时仅按业务员要求完成缴费,对免责条款完全不知情。

(三)构建“电子投保实质审查”完整论证链条

孙路路律师系统梳理了投保操作日志、微信聊天记录、回访录音等多维度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论证链条。孙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保险业务员仅向投保人发送了“车险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风险确认书”并要求盖章,随后发送付款二维码催促缴费,从未就免责条款进行任何解释或说明。在此基础上,孙律师提出“电子投保实质审查三要件”强制阅读留存记录、单独免责事项确认、投保人工况风险口头释明,任一要件不齐备即应认定未尽告知义务。该论证又为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撑和法理依据。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全面胜诉,保险公司不得以逃逸为由拒赔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孙路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在电子投保方式下,保险公司应采取更加能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方式,其说明程度不应低于线下投保的标准,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对应赔偿款项。两家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价值

本案从两个层面实现了裁判规则的重要突破。在规则层面,本案创新性地确立了电子投保免责条款效力的“实质审查”标准,形式上的加黑加粗、弹窗勾选并不当然等同于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法院需审查投保人是否实际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这一标准填补了线上投保免责条款效力认定的规则空白,为互联网车险纠纷的裁判提供了清晰的审查路径。在此基础上,本案进一步明确区分了驾驶人违法过错与保险人合同义务两大独立法律关系,驾驶人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不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天然享有商业险免赔权利,从而打破了类案裁判中“禁止性违法事由即自动触发保险免责”的一刀切误区,以司法裁判倒逼保险行业优化线上投保流程,切实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在个案层面,若非律师成功否定逃逸免责条款效力,受害方近亲属将只能向肇事司机及车主追偿,而其中一辆车未投保商业险,实际车主的偿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便胜诉,执行亦面临重重障碍。孙路路律师始终立足于受害方权益的实质保障,兼顾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与肇事方的过错责任,推动裁判在多方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在精准论证的支撑下,上述规则创新最终落地为受害方近亲属的实际获赔保障,避免了漫长而渺茫的个人追偿之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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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路路

声驰交通事故与侵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

孙路路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声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侵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东吴国联调解中心调解员、《石景山区工商联民营企业合规指南(试行)》编委会委员。擅长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劳动人事、侵权等法律事务,尤为善于处理侵权领域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熟练掌握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流程,包括事故现场勘查、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伤残鉴定机构选择与协调、理赔协商与谈判、诉讼等。

孙路路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侵权类案件,包括起诉美团平台侵权系列案;起诉饿了么平台侵权系列案;起诉人保、人寿、平安、太平洋、阳光、中华联合等各大保险公司系列侵权案等。孙路路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诸多客户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