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至今已有半年。这部带着“烟火气”的司法解释,给苏州的婚姻家事案件处理带来哪些新风向?昨天,苏州知名婚姻家事律师王敏霞接受本报专访,结合近期苏州司法实践,对热点条文进行了细致解读。她认为,新规更加注重实质公平、子女利益和家庭贡献的肯定,传递出鲜明的理性、和谐与正能量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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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分割:不再“一刀切”,家务价值获肯定

在高房价的苏州,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极为普遍,离婚时如何分割曾是矛盾高发区。王敏霞律师介绍,《解释(二)》第八条对此作出更具温度的安排:婚后一方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购房,没有明确赠与约定的,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但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这意味着,即便房产判归出资方子女,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的另一方的付出,也能在补偿款中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王敏霞举例说,她代理的一起姑苏区案件中,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于双方名下,女方多年辞职育儿,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男方则向女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折价款,明确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一思路在苏州各基层法院已成共识,有效避免了“出资即安全”的绝对化,也让为家庭牺牲事业的一方更有尊严。

同居析产不再无法可依:照顾子女与共同贡献者

非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长期缺乏明晰规定。《解释(二)》第四条填补了这一空白: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则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并兼顾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王敏霞表示,这尤其保护了同居中生育子女并承担主要照料责任的女方权益。

她向记者介绍了苏州某基层法院近期调解的一起案件:男女同居五年育有一子,男方出资购房,女方主要负责养娃及家庭日常。双方分手时,女方虽未直接出资购房,但法院综合考虑其长期家务贡献和共同抚育子女的实际,调解由男方给予女方相应财产折价款。王敏霞说:“立法本意不是鼓励同居,而是在纠纷发生时给善意的、付出多的一方一个公平交代。”

对抢夺藏匿子女亮剑:孩子利益放首位

以往离婚大战中,一方为争夺抚养权而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孩子造成严重心理创伤。《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受侵害一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可裁定行为人将子女送回原住所,并可暂时确定抚养、探望方式。在后续抚养权判决中,抢夺藏匿行为将成为不利因素。

王敏霞律师认为,这一规定真正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摆在了中心位置。“苏州虎丘区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果断签发禁令,责令藏匿孩子的一方立刻送回,及时平复了孩子的恐惧,社会反响很好。”她强调,法律清晰地表明:在孩子的问题上,大人之间的博弈绝不能以伤害孩子为代价。

彩礼返还规则细化:弘扬婚嫁新风

针对高额彩礼引发的纠纷,《解释(二)》进一步细化返还规则:双方已共同生活,一般不支持返还全部彩礼,而要根据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比例。王敏霞律师说,苏州太仓的一起案例中,双方共同生活半年未登记,男方要求返还16万元彩礼,法院考虑到生活消耗及女方曾孕育等因素,判决部分返还,既符合法理,也体现了对双方情感的照应。“这些规则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引导青年人珍视感情、理性对待彩礼。”

采访最后,王敏霞律师表示,新规施行半年来,苏州两级法院积极适用,裁判说理更加细致,家事案件调解率稳步提升。她建议广大市民:“婚姻是一场携手修行。如果真的缘分已尽,也应依法、理性地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让分离少一分撕裂,多一分体谅与尊严。法律正在努力守护这种温暖,每个人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