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急诊,一次腹股沟查体的遗漏,双方付出了惨痛代价:一条幼小生命不幸离世,一名儿科医生被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近日,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医生韩杰案二审宣判结果,引发医疗界高度关注。#医生漏诊获刑#、#急诊医生漏诊致患儿死亡获刑1年#等话题相继登上热搜,也将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追责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
7月14日,被羁押整整一年后,韩杰在丁香园社区首次公开发声,完整还原了患儿就诊经过。
◎ 韩杰医生在丁香园社区发帖 / 图:网络截图
他在文中写道:“事情最终走向完全超出我的预期,我本人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背负刑事追责,这样的结果让我难以接受。”这番自述,戳中了全国数百万医护人员内心最深的寒意,也令同行们陷入深深的焦虑。
一纸判决,既是惩戒,也是警钟。它撕开了医学界最棘手的难题:医疗的容错空间,与刑事追责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事件回顾:一次夜间急诊,一个被遗漏的查体
2024年2月17日凌晨三点,韩杰接诊了一名2岁患儿。该患儿因持续呕吐、腹痛,此前已在抚州当地一家公立三甲医院就诊,当时考虑为胃肠型感冒。韩杰接诊后,为其安排了拍片检查,初步诊断为肠梗阻,随即给予补液及对症治疗。但他遗漏了一件事,没有把手放到孩子的腹股沟摸一下,病历中也没留下腹股沟区相关的描述。正是缺少了这个 “常规操作”,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当日早8时许,韩杰完成交班、查房后打卡下班。上级医师罗某查房后,指示延续原有补液方案。然而,下午患儿病情突然急剧恶化,家属自行驾车转院途中,患儿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鉴定确认,患儿的死因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感染性休克及多脏器功能衰竭。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并未对患儿进行尸检。
嵌顿性腹股沟疝,是指腹股沟区域发生的腹外疝,疝内容物在疝环处受压无法还纳。作为外科常见急症,若处理不及时,可进展为绞窄性疝,病死率达2.6%~9.0%。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三重追责”突破常规
经抚州市医学会鉴定,该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85%主要责任。核心疏漏在于:首诊阶段未完善腹股沟区体格检查,未及时明确病因,也未请外科会诊,存在诊疗流程上的过失。韩杰本人亦承认存在诊疗疏漏。
随后,处罚依次落地:医院被判赔偿146万元,首诊医生韩杰及主任医师罗某被警告并暂停执业6个月。
按照常规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事情本该到此结束。然而,在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结束之后,韩杰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11月,一审法院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韩杰提出上诉,2026年5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次判例,直接打破了国内医疗行业数十年的追责惯例。判决一出,立即引发医疗界对首诊负责制、三级医生查房制度、刑责边界及临床容错空间的广泛讨论。
网上评论对判决有赞有弹。支持判决的网友认为,人命关天,无论医生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结果不可逆,必须有人承担刑事责任。质疑者则认为,韩杰并无主观恶意,也未擅离职守,其行为属于深夜急诊高压之下的技术性疏漏或认知偏差,不应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此案入刑的判罚,等于在所有医生头顶悬了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技术过失”与“刑事过错”之间的边界,正被司法实践重新界定。围绕韩杰案的大量争论核心点在于:普通诊疗疏漏,究竟该不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法院认定:依据“严重不负责任”入罪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在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中,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表述是“严重不负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进一步列举了七类“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
◎ 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 图:网络截图
韩杰案被检法机关归入第六类,即“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韩杰发帖自述,法院认定其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据有三:
其一,未落实首诊负责制:交班仅转移后续观察义务,无法抵消其在岗阶段形成的不可逆诊疗过错,漏诊行为发生在韩杰当班期间,延误救治的因果链条自漏诊那一刻即已形成;
其二,严重违反诊疗规范:该查体未查体,该会诊未会诊。患儿不明原因呕吐、腹胀,腹股沟查体与外科急会诊是儿科急腹症的基础操作,未做即构成违反诊疗规范;
其三,存在漏诊行为:未按常规检查腹股沟部位,导致嵌顿疝漏诊,从而延误病情,使患儿错失关键救治时机并最终死亡,诊疗过失与患儿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目前,韩杰对二审判决结果仍存有异议,依法享有申诉权利。
引发医疗圈震荡:谁会是下一个韩杰?
诚然,国内医疗事故罪的绝对数量仍极少,但应该看到,近年来刑事追责确有抬头趋势。此次韩杰获刑案,在医疗行业持续被广泛讨论,人人自危。
◎ 网友评论/ 图:网络截图
在评论中,不少法律界人士和临床医生均表示,韩杰的延误与孩子死亡确有关联,但在此之前,还经历了接班医生的继续观察、病情加重、请外科会诊,以及家属自行联系转院等多个重要节点。因此,即便韩杰存在医疗过失,也应按因果关系,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首诊负责制度,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须对该患者的全程诊疗管理负责。其目的在于确保诊疗责任连续、信息完整传递,防止患者在科室和医生之间被推诿,但这并不意味着首诊医生在有效交班后,仍需对其他医务人员后续形成的全部诊疗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上海第十人民医院胸外科谭强主任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表示,患儿入院后经过多轮医护接班观察,属于团队连续诊疗行为,最终却由首诊医生单独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明显过重,不符合临床真实诊疗逻辑。患儿经过三级诊疗查房仍被漏诊,说明病情确实具有迷惑性,是整个医疗组客观能力的问题,而不是医生主观的懈怠。
一位不便具名的三甲主任医师对39深呼吸表示,该判例具有两面性,若确因医生疏漏及流程问题导致患儿死亡,且主观存在恶意或隐瞒,刑事处罚能起到惩戒作用;但若责任不清、依据不足,仅归咎于一线医生,则可能引发急诊推诿、年轻医生不愿从事高风险科室、“防御性医疗”增多等问题。愿意冒险救治病人的医者,将越来越少,最终承受代价的,仍是普通百姓。
◎ 网友评论/ 图:网络截图
我们痛惜生命的逝去,也谴责疏忽大意的失职。韩杰案留下的思考,远不止于一名普通医生的罪与非罪。
医学是一门充满不确定性的科学,也是一门总留遗憾的艺术。而法律追求的则是清晰明确的裁量边界。若用“上帝视角”在事后回溯中审视每一个死亡病例,总可能找到“疏漏”,但医生面对的是当下,而非结局。如何在“维护患者生命权益”与“保障医生执业安全”之间找到平衡?
这起事件值得所有临床医生吸取教训:在每一个诊疗环节中,必须守住那些最基本的、最朴素的临床规范,摒弃“出事等着医院兜底”的固有思维。
作者|葵葵排版|深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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