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公职人员,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有编制”“吃皇粮”的。但实际上,这个理解有点想当然,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职人员,范围比大家以为的要宽,也有几条硬杠杠。
到底哪几类人算是公职人员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得很清楚,一共六类。
第一类,是各级党政机关和参公单位里的公务员。这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还有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这些单位的在编公务员都算。另外,那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也归在这一类。
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里,承担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这些人不一定有公务员身份,但干的活儿是公共事务管理。比如一些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还有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里从事公务的人,都算在内。
第三类,是国企里头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和企业里当管理人员的;二是由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单位提名、推荐、任命,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里做管理工作的;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批准,代表它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里行使管理职能的。这三类都跑不掉。
第四类,是公办事业单位里从事管理的人员。像国家开办的学校、科研院所、文化机构、医院、体育单位这些,只要是在里面担任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都属于公职人员。这里要留意,普通教师、医生如果没有管理职务,不算在内,但校长、院长、科室主任这些管事的就算。
第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搞管理的人员。主要是村委会和居委会里负责集体事务、公益事业管理的人,比如管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还有协助政府做行政工作的,像发放救灾防疫款物、管理土地征收补偿费、代征代缴税款这些事儿,经手这些工作的人员都算。
第六类,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是个兜底条款,涵盖几拨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没有正式编制但在党政机关里从事公务的;在集体经济组织里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提名、推荐并从事管理监督工作的;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等临时组织里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还有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说到底,判断一个人算不算公职人员,关键不在编制,也不在身份,而是看他是不是在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管理公共事务或者公共财产。
只要实质上是拿着公权力在办事,哪怕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编制,照样会被认定为公职人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这个标准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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