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
二、征集范围
(一)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线索;
(二)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三)“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制贩毒品及走私可制毒化学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毒赌黑合流的团伙犯罪线索;
(五)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犯罪线索;
(六)境内外勾连的跨境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七)其它具有涉黑涉恶嫌疑的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方式
(一)全国“12337”统一线上举报平台:通过网上搜索“12337”或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链接,登录举报平台,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后,全国扫黑办即实时受理;
(二)省扫黑办举报电话:0871-63992898(工作日工作时间内),举报邮箱:ynshcebgs@vip.163.com(24小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871-12368(工作日工作时间内);省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0871-12309(工作日工作时间内);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871-63054350(工作日工作时间内);省司法厅举报电话:0871-64189050(工作日工作时间内)。
四、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应尽可能详细,包括被举报人姓名(绰号)、户籍地等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有关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以及物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二)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鼓励实名举报,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26年8月7日
来源/云南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政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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